检察机关支持民诉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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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机关支持民诉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支持起诉是我国民事诉讼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利益角度出发,积极进行有益探索和尝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然而,由于立法上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实践中困难较多,学术界争议较大。有鉴于此,笔者结合司法实践,试就检察机关支持民事起诉制度的几个相关问题加以探讨,略陈管见。 一、支持起诉的主体范围问题   我国《民诉法》第15条规定了支持起诉原则,即“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

2、院起诉。”检察机关支持民事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与原告一起参加到民事诉讼中的行为。   理论界对检察机关能否成为支持民事起诉的主体问题一直存有争议,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完全适宜担当支持起诉的主体。理由是: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既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行使法律监督权来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个人利益不受侵犯,就应当赋予法律监督权以具体内容,即在发生损害国家或者公共利益的案件时,检察机关理所当然地具有参与到民事诉讼活动中的

3、权力。并且,在现实中,确实存在着急需保护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检察机关支持民事起诉是其法律监督职能的具体体现,是法律监督权的具体化。民诉法规定的支持起诉原则中的“机关”当然包括“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既是法律赋予的职权,也是当事人合法权益获得司法救济的一种途径。特别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起诉或者不愿起诉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支持其提起民事诉讼,对于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积极意义。 二、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案件范围问题   从理论上讲,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案件范围应当包括所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

4、民事权益的案件。鉴于检察资源的有限,司法实践中,支持起诉的范围不宜太大,主要应集中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上,以达到运用诉讼手段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对于损害集体和个人利益的案件,支持起诉的范围应为“对损害单位或者个人民事权益严重的行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案件不应限于侵权案件,也不应限于损害公益的案件,而应二者兼得。   此外,支持起诉不是支持应诉,因此,检察机关支持的当事人应当是原告。但是可以支持被告提出反诉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参加之诉,因为反诉和第三人参加之诉具有起诉的性质,也应当属于支持起诉的

5、范围。 三、支持起诉的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问题   笔者认为,支持起诉的检察机关在诉讼中处于法律监督者的地位。支持起诉的本意是调动社会力量对民事权益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于种种原因不懂起诉、不愿起诉、不敢起诉的,检察机关支持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检察机关当然不能成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因此,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过程中,应合理对待自身定位,遵循一定的诉讼参与程序。在支持起诉时,检察机关要立足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是以原告、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身份,而是以法律监督者身份支持起诉,就容易从理论上澄清和统一民事检察监督与诉讼结构、审判

6、独立、案件确定性、当事人处分权和诉讼效率等关系的模糊认识。 四、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条件问题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条件:必须是侵犯了国家、集体利益及弱者利益的民事案件;当事人自行起诉有困难;有诉权的民事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这里需要重点说明的是,根据民诉法第15条的立法宗旨,支持起诉应以当事人起诉有困难为前提,当事人起诉没有困难的,没有支持的必要。如果当事人因为经济困难无法起诉的,应由相关的法律援助机构来支持,法院也可以使用依法减免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手段。出于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公益的目的,笔者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

7、可以视为当事人起诉有困难,并支持受害人起诉:受害方因主要证据取证困难无法起诉的;受害方慑于某种势力不敢起诉的;受害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起诉有困难的其他情形。   在当前司法环境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重点应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支持起诉的案件是当事人没有提起诉讼的民事案件。对于当事人已经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一般不应再支持起诉。在原告自行起诉后开庭前,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并经原告同意或者应原告要求,可以支持其起诉。对当事

8、人虽不属于弱势群体,但因其主观上怠于行使诉权,有可能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检察机关同样可以加以监督,支持其起诉。同时,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应遵循三个原则:一是有利于维护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原则;二是原告缺位原则。即主体不确定或怠于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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