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类型受贿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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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类型受贿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各种新类型受贿行为的定性处理。《意见》有利于及时查处、依法惩治各种新类型受贿犯罪活动,加大打击腐败的力度。同时,《意见》对各种具体受贿行为的细化以及罪与非罪的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划出了界限,有利于统一认识,预防类似犯罪行为的发生。 一、新类型受贿犯罪是腐蚀性极强的犯罪形态   两高《意见》明确了十种新类型受贿犯罪,笔者将之概括为十种形态:1.交易型。即《意见》第一条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2.干股型。即《意见》

2、第二条关于收受干股问题。3.合作型。即《意见》第三条关于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4.委托理财型。即《意见》第四条关于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5.赌博型。即《意见》第五条关于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6.挂名工资型。即《意见》第六条关于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7.他人收受型。即《意见》第七条关于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8.实际占有型。即《意见》第八条关于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9.上交退还型。即《意见》第九条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10.期货、期权型。即《意见》第十

3、条关于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   上述十种新类型受贿犯罪对国家公职人员腐蚀性极强,主要表现为:1.市场化特征明显。交易、合作、股份、委托理财、期货期权等都是市场常见的经济活动,现在都被引入到了行受贿的职务犯罪活动中来。2.社会恶俗味极浓。上述新类型受贿犯罪,很多是由社会上不良风气升级演化而成。如赌博型、挂名工资型受贿犯罪等。3.犯罪的隐蔽性强。正是由于其市场化特征明显,加之与人们常见的社会不良风气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这类犯罪往往不易为人所察觉,同时,由于以前法律规定不明确,更使人难以预防。 二、新类型受贿犯罪形成的深层原因

4、  新类型受贿犯罪的产生有其深刻的政治、社会和法治原因。   从政治层面看,是部分国家权力对市场资源过度集中控制的结果。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处在转型期,国家权力对社会市场资源的控制方式发生变化,这种控制总体讲是市场对资源起配置作用,但部分国家权力依然集中控制着大量市场社会资源。由于权力对资源的控制,使相当多的部门和国家工作人员手上有了权力寻租的本钱,权力挟带着私利渗透进市场,致使私利严重地侵害着公权。特别是一些权力部门在制定部门规章、制度时,常常挟带着自己的私利在运行,从而使得私利合法化,进而通过这些规章、制度,迫使相应的企业、个人来进行权力寻租

5、,从而产生权钱交易。典型的如国家药监局改革初始的一套制度设计,最终沦为郑筱萸等腐败官员用批件换钱的寻租工具。   从社会层面看,是市场“潜规则”日渐演化的结果。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一些市场“潜规则”逐渐演变成新类型犯罪手段,且花样不断翻新,其变化主要表现:市场方法被引入进了受贿作案的手段中来。入股、合作、投资等原本都是市场的方法,现在都成了受贿犯罪的手段。受贿手段的期货化。一些腐败分子在职时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后,当时不收受贿赂,而是约定离职后再收受其约定的报酬,变“现货”为“期权”。受贿方式的间接化。不少国家工作人员利用

6、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后,往往授意请托人将“财物”等贿赂交付自己的配偶、子女甚至情人等特定关系人收受,甚至是特定关系人以外的人收受,有的甚至和特定关系人以外的人通谋共同收受。   从法治层面看,是受贿犯罪法制过疏的结果。我国法律对贿赂犯罪的规定主要是刑法,其对犯罪主体、职务行为以及贿赂物的范围之规定和发达国家以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比,皆有法制过疏的问题。比如,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贿赂”犯罪的标的形态泛指一切“不正当好处”,“财产”系指各种资产,不论是物质的还是非物质的,动产还是不动产,有形的还是无形的,以及证明对这种资产的产权或者

7、权益的法律文件或者文书。而对贿赂物的范围界定,我国法律是将其限定为有形的“财物”,这不利于惩治新形势下腐败行为。 三、预防新类型受贿犯罪的对策   新类型受贿犯罪,虽然隐蔽性强,犯罪构成复杂,但随着中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特别是两高《意见》的出台,对上述问题有了纪律和法律适用上的明确。笔者认为,要从以下三方面学习把握《规定》和《意见》,积极预防上述新类型受贿违纪违法犯罪行为。   深入理解新类型受贿犯罪的法理基础及其本质特征   关于受贿罪,我国现行刑法主要有两个条文予以规定,即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和刑法第三百

8、八十八条。其犯罪构成有四个要件:一是犯罪主体。受贿罪犯罪主体是广义概念的国家工作人员,主体比较宽泛。二是犯罪客体。受贿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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