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122号

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122号

ID:7246262

大小:56.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02-08

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122号_第1页
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122号_第2页
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122号_第3页
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122号_第4页
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122号_第5页
资源描述:

《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122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已经区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07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

2、府令第7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城、新市镇、工业园区以及相关功能区近期建设规划控制范围除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区常住户口的本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业户口)。(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第四

3、条(管理部门)青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地局”)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镇(街道)房地所作为其派出机构具体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青浦区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区规划局”)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青浦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交委”)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区人民政府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受区规划管理部门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受区建

4、设管理部门委托,进行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监督。“青浦区村民建房会审联席会议”(由区房地局、区规划局、区建交委、区监委、区新农办等部门组成)负责对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后的村民建房申请进行会审。区发展改革、农业、环保、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实施细则。第五条(基本原则)农村村民实施建房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节约用地、集约建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农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和技术服务,应当尊重农村村民的生活习惯,坚持安全、经济、适用和美观的原则,注重建筑质量,完善配套设施,落实节能节地

5、要求,体现乡村特色。第六条(技术服务和知识宣传)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按照批准的村镇规划布局方案,合理确定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布点、范围,统筹安排村民建房的各项管理工作。区建设管理部门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向农村村民普及建房技术与质量安全知识。第七条(村民建房的方式)本区鼓励集体建房,引导村民建房逐步向规划确定的中心村集中。如果所在区域属于整体改造类型的村庄并已实施集体建房的,不得申请个人建房。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赠与他人,或者将原有住房改为经营场所,或者已参加集体建房,再

6、申请建房的,一律不予批准。第八条(用地计划)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房地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确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并分解下达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建房申请,应当符合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分解下达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第九条(公开办事制度)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将村民建房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进行公示。同时公布区、镇(街道)

7、两级的监督举报电话。第十条(宅基地的使用规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且符合村镇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不得易地新建。农村村民按规划易地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新房竣工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参加集体建房的,应当在新房分配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法收回,并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时组织整理或者复垦。区人民政

8、府在核发用地批准文件时,应当注明新房竣工后退回原有宅基地的内容,并由镇(街道)房地所负责监督实施。第二章个人建房第十一条(建房规划)农村村民建房尽量做到不跨村、少跨队,鼓励农村村民建房向整体改造点集中:(一)规划近期控制区内的地区,村民一律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二)规划近期控制区外的整体改造点,在原来70个中心村的基础上增加选点数量,确保规划近期控制区外每个行政村有一个集中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