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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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崇明县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县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县常住户口的本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2、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县房地局负责本县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镇(乡)房屋土地管理分所作为其派出机构具体实施相关管理工作。  县规划局负责本县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  县建委负责本县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镇(乡)人民政府受县规划管理局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受县建设管理部门委托,进行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规划原则)   农村村民建房应根据崇明三岛总体规划、

3、崇明三岛“19208”城乡体系规划和农村居民点控制性规划统筹安排。镇(乡)人民政府应坚持“撤小并大、逐步集中”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崇明县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县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县常住户口的本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

5、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县房地局负责本县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镇(乡)房屋土地管理分所作为其派出机构具体实施相关管理工作。  县规划局负责本县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  县建委负责本县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镇(乡)人民政府受县规划管理局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受县建设管理部门委托,进行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规划原则)   农村村民建房应根据崇明三岛总体规划、崇明三岛“19208”城乡体系规划和农

6、村居民点控制性规划统筹安排。镇(乡)人民政府应坚持“撤小并大、逐步集中”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的原则,合理确定规划居民点的布点和范围,编制辖区内的农村居民点控制性规划,并

7、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用地计划)  县房地局按照市房地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确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计划,并分解下达到镇(乡)人民政府。  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建房申请,应当符合县房地局分解下达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计划。  第七条(建设原则)  农村村民建房应按照规划依次建房,符合有关水土保持、防洪、风景名胜和文物古迹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妨碍交通、市政、环境卫生,不得妨碍电力高压走廊、河道蓝线、道路红线、绿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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