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崇明县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ID:7270695

大小:35.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02-09

崇明县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若干规定_第1页
崇明县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若干规定_第2页
崇明县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若干规定_第3页
崇明县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若干规定_第4页
崇明县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若干规定_第5页
资源描述:

《崇明县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崇明县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县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县常住户口的本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成员。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县房地局负责本县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镇(乡)房屋土地管理分所作为其派出机构具体实施相关管理工作。  县规划局负责本县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  县建委负责本县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镇(乡)人民政府受县规划管理局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

3、工验收;受县建设管理部门委托,进行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规划原则)   农村村民建房应根据崇明三岛总体规划、崇明三岛“19208”城乡体系规划和农村居民点控制性规划统筹安排。镇(乡)人民政府应坚持“撤小并大、逐步集中”的原则,合理确定规划居民点的布点和范围,编制辖区内的农村居民点控制性规划,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用地计划)  县房地局按照市房地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确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计划,并分解下达到镇(乡)人民政府。  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建房申请,应当符

4、合县房地局分解下达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计划。  第七条(建设原则)  农村村民建房应按照规划依次建房,符合有关水土保持、防洪、风景名胜和文物古迹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妨碍交通、市政、环境卫生,不得妨碍电力高压走廊、河道蓝线、道路红线、绿线、邮电通信、市政公用设施和毗邻建筑的通风、采光和正常使用。坚持安全、经济、适用和美观的原则,注重建筑质量,设施落实节能节地要求,体现乡村特色。  第八条(公开办事制度)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行公开办事制度,镇(乡)人民政府应将村民建房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规

5、划情况、年度用地计划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住房的,必须实行“三公开一评议”(即建房用地指标公开、建房用地标准和建房对象公开、建房用地位置公开、群众评议),“双定桩”(即宅基地使用范围定桩、住房建筑占地面积定桩),不得擅自移位或拔桩。  县规划局对镇(乡)人民政府的规划审核发证工作应加强监管,定期对建房审批项目进行检查。县建委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向农村村民普及建房技术和质量安全知识,并组织落实向农村村民推荐建房通用图纸的工作。  第九条(规划许可)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工程规

6、划许可证》由县规划局委托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发放,加盖《崇明县规划管理局农村村民建房规划许可专用章》。  第十条(宅基地的使用范围)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且符合村镇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申请个人建房用地的应当在原址改建或者翻建,不得易地迁建。  第二章 个人建房  第十一条(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村民需要住房建设用地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  (一)同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

7、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未婚者,其中一人已达到结婚年龄,要求分户建房,经村民委员会和镇(乡)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可先行办理建房用地报批;  (二)该户已使用的宅基地总面积未达到本规定的宅基地总面积标准的80%,需要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三)按照村镇规划调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  (四)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   (五)原有住房属于危险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的;  (六)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需要易地新建或者在

8、原址翻建的。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提出的分户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一)本人未婚,且不符合分户建房条件,已办理户口分户单列户籍的;  (二)本人已结婚,但未办理户口分户单列户籍的;  (三)本人由于结婚或其他原因已享受分户用地政策的;  (四)本人已享受国家建房用地政策,因原申请对象家庭中有关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