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建设工作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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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建设工作初探  近年来,我国积极探索并大力推进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以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已初步形成。针对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建设与执法监察而言,笔者结合在神池县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实践,认为任重而道远。   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建设任重而道远需要进一步发展。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国际劳工大会《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禁止使用童工

2、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相继颁布,一批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以及职业卫生管理、职业病防治等行政规章颁布施行,《社会保险法》已起草完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发展完善,将推动山区社会保障制度的规范化发展。   社会保险发展过程中实际存在的行业、地区分割和经济成份、社会身份区隔的格局已经或正在发生改变,覆盖广泛的保障体系开始形成。   山区社会保障政策向特殊社会群体倾斜。近年,“两个确保”及与之相衔接的“三条保障线”政策得到更为有力、深入的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确立了“应保尽保”的目标。为维护山区企业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城市贫困居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大作用。山区社

3、会保障筹资和基金管理的新机制基本建立。政府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的力度增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管职能趋于规范化、制度化。   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工作进一步推进。部分地区的社会化服务向社区延伸,并在实践中创造出依托社区整合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社会福利资源、承载社会保障服务的新鲜经验,以社区为基础的现代社会工作网络雏型初露端倪,预示着山区社会工作发展的广阔前景。   就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与执法监督而言,笔者结合国家政策作了分析:近年,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强。山区劳动保障部门全面加强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关系管理,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强化劳动争议仲裁,依法严厉

4、查处侵害劳动者权利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劳动保障立法取得新的进展。近年来,多项条例与规定的相继出台使山区保障劳动者权利、维护劳动者权利的法律体系日趋完善。以保护民工权利为重点,加强劳动监察执法,维护劳动者权利。近年山区政府加大了维护劳动者权利的工作力度,并将工作的重点放在进城务工农民——这一最易受到歧视和损害的群体上。   每年春节期间,我们劳动保障部门都要组织开展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专项检查活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进行查处。神池县劳动监察大队近年来共为30余名外来务工人员追缴欠薪2万元,维护了民工的权利和社会稳定。为做好经常性的维护劳工权利工作,山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还加强了日常巡查

5、和专项监察,对侵害职工权利问题突出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实行重点监察;建立和完善举报制度,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基层组织开展了多次民工权益保护专项检查活动。确保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法制化、经常化。检查的内容包括:办理用工手续情况、非法使用童工情况、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工资支付情况、遵守劳动时间规定情况,女职工、未成年工保护情况等。检查的范围包括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社区、乡镇小商品集散地及周边劳动密集型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无照经营的作坊,特别是涉及有毒有害作业的企业和作坊,同时也包括各类职业中介机构。   山区劳动保障部

6、门坚持加大执法力度,在做好日常巡视监察、举报专查和劳动保障年检工作的同时,继续抓好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的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坚决打击侵害民工权利的违法行为。   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笔者认为:一些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无照经营作坊普遍存在拒签劳动合同、拒缴社会保险费、劳动条件恶劣、超时加班加点、蓄意克扣拖欠工资和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民工经济权利和人身权利。这些不法行为之所以能够长期大量存在,一是由于雇主法律意识淡薄、无视雇工权利,恣意凭借资本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强势地位侵害劳动者的权利;二是民工群体在城镇经济系统中长期处于边缘境地,缺乏维护自身权利、进行自我保护的组织意识和能

7、力。三是有关法律制度不完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不够。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劳动监察执法机构在诸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行政处罚力度和实际效果十分有限,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难以有效制止和预防侵害民工权利行为。   “农民工”群体是我国二元化社会形态带来的特殊社会现象。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居民被严格区分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人口两大社会群落。经过长期演变,这种区分由食物及生活必须品配给管理的初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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