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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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暂行办法山东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在购买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偿还本息连带责任,申请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

2、来源的住房贷款。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工作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贷款风险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承担。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具体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不得自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向受托银行支付手续费。   第四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应签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协议,并在其中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为了更好的满足城镇居民购房贷款的需求,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可以和受托商业银行共同办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收益和风险按贷款比例分担。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与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五)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必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所购住房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和上市已购公有住房;   (六)有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的资金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七)同意以所购住房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他住房作抵押并办理房产保险手续,或

4、以有价证券作为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借款人购买期房的,在房屋竣工办理产权证书之前,可由售房单位提供保证并办理抵押备案。   第七条借款人应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合法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三)借款人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保证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五)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证明和材料。 第三章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个人住房贷款额

5、度在中国人民银行和建设部规定的最高限额内,可具体参照以下几个因素计算确定:   (一)借款人贷款总额(公积金贷款+商业性贷款)=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房价×80%;   (二)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借款人及配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12×贷款年限×30%;   (三)组合贷款中商业性贷款可贷额度=房价×80%-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第九条贷款期限的确定一般参照借款人贷款数额、还款能力、借款人到退休年龄的工作年限和借款人意愿由贷款人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   第十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实行低存低贷的原则,5年以下(含5年)按年利率4.14%执行,5年以上按年利率

6、4.59%执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于每年1月1日按相应档次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水平。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借款人持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证明材料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第十二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贷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考察,在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和受委托银行。准予贷款的,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到受托银行办理以下手续:   (一)将自筹资金存入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设的个人存款户内。   (二)借款人与承办银行签定《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或《保险合同》。

7、   (三)以住房作抵押的由借款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并由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住房保险。   第十三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根据与受托银行签定的委托贷款协议,向银行下达委托贷款通知单。   第十四条受托银行按照协议约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本付息方式以及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下达的《委托贷款通知单》为借款人办理划款手续。 第五章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第十五条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个人所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费用,再同时向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为个人同时办理两种住房贷款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十六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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