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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0
《云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云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逐步改善云南省城镇居民住房条件,提高城镇居民的购房能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第三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中心用其管理的住房公积金按规定委托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个人发放的用于解决自住住房的一种政策性住房贷款。第四条 各地中心只能委托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并与中心签订委托协议的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发放住房公
2、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中心与银行只能签订手续委托,不能签订责任委托。第五条 中心应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改善职工居住条件为目的,以服务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为宗旨,实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第六条 中心应强化资金安全意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安全。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七条 贷款对象是按《条例》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职工。第八条 借款人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贷款的用途必须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个人购、建住房贷款;(二)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在所工作的城市中心连续按月缴存
3、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四)购买住房并已订立有效的购房合同及付清了不低于20%的首付款;或持有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批准文件及工程施工合同,并已完成建设投资20%以上;(五)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六)同意用所购、建的住房及其他价值相当的住房作为贷款的抵押或提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的保证方式进行担保。第三章 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第九条 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根据住房公积金的归集量、贷款需求量及房价等因素确定贷款的最高限额,但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人民币。贷款不高于房价款总额的80%;不高于按照借款人(含其配偶,下同
4、)有效工作时间内合理的月还款额计算的贷款额,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借款人家庭月收入×合理还债比例×有效工作时间(月),合理还债比例为20%—40%,具体比例由各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根据以上不同的方式计算贷款额度后,应以最低的额度作为借款人的贷款限额。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年限应根据借款人的职业稳定情况和有效工作年限合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0年。第四章 贷款的利率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的利率执行。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按贷款约
5、定利率执行,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照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第五章 贷款的程序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向中心直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一)借款人、配偶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二)购房合同或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三)借款人、配偶及其他共同还款人的收入证明。借款人及其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条例》要求确定的,借款人可不提供收入证明,中心直接以借款人及其配偶缴存住房
6、公积金的工资作为收入依据核定贷款;(四)有效的购房首付款证明;(五)借款人及共有人出具的同意以购买、自建的住房作抵押的书面承诺;以其它资产或权利作抵、质押的,应提供抵、质押物的权属证明;采取其他担保方式的,应提供保证人资信证明及保证人同意担保的承诺书。第十五条 中心应在接受借款人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核,做出准予贷款的决定,或调整贷款的建议,或不予贷款的决定。第十六条 中心审核批准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后,向受托银行下达贷款委托书,由受托银行(或者受托银行与中心共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抵(质)押或其他保证合同。抵押物必须办妥抵押登记手续,质押物必须办妥
7、保全手续。中心不得单独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抵(质)押担保合同或其他保证合同。第十七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受托银行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用转帐方式将贷款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或售房者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用于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由受托银行按建设进度分期将贷款资金划转到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第六章 贷款控制及组合贷款第十八条 每户家庭购买一套自住住房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贷款,在上次贷款未还清前,不能发生新的贷款。如归集资金不能满足贷款需求时,应优先满足首次借款人的贷款需求,并根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长短实行轮候制或实行组合贷款。第十九条 组合贷款是借款人申请的住房
8、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的价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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