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黑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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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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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住房消费,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河市行政区域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贷款。第四条发放公积金贷款坚持突出政策性和确保安全性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一次性借款,按月偿还,抵押担保的方式发放。第五条

2、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公积金贷款管理。管理中心内部实行统一管理办法,分区域运作。公积金贷款风险由管理中心及其委托办理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承担。第六条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接受管理中心监督和管理。第七条公积金贷款一律为抵押、质押、担保贷款。第二章贷款的对象、条件第八条凡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均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第九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黑河市行政区内城镇常

3、住户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三)未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四)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有住房的,须具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五)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六个月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并且所在单位不存在欠缴情况;(六)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七)同意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担保。第三章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十条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购房全部价款的70%,最高贷款额

4、不超过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限额。第十一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限额,借款人的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第十二条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于翌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档次执行新利率。第四章贷款的程序第十三条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向管理中心或者经管理中心授权的管理部提供下列资料:(一)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购买住房的,须具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有关

5、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相关的资料;(四)以现房抵押的,需提供抵押房屋产权证;(五)以有价证券质押的,需提供有价证券;(六)以工资信用质押的,需提供工资质押核保书;(七)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十四条管理中心或者经管理中心授权的管理部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贷款的可行性进行审查、评估。准予贷款的,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管理中心或者经管理中心授权的管理部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出具《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通知书》,借款人到担保公司办理相关手续。(二)担保公司为借款人办理借款担保手续后,向管理中心出具担保函。(三)管理中心或者经管理中心授权的管理部对审批合格的借款人出具

6、《住房公积金贷款取款通知书》,借款人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取款手续。(四)受委托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划款。第五章贷款的担保第十五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认可的担保。担保可采取现房抵押、有价证券质押、工资信用质押等方式。担保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及与管理中心的协议,有权对借款人的借款信用、抵押物、质押物、工资信用等担保资格和借款人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有义务为借款人办理担保手续。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第六章贷款的抵押第十六条借款人应当以本人或者他人现有房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财产和有价证券以及工资信用作为抵押

7、、质押。第十七条借款人采用现房作抵押方式担保的,必须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采用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借款人须办理有价证券冻结手续,并将冻结手续及有价证券交受委托银行保管,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还清本息后,受委托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借款人采用本人或者他人工资信用质押担保的,质押人必须是国家各级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员。质押人须到财政部门办理质押核保书,在质押期间不允许承诺其他担保保证。第七章贷款的偿还第十八条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第十九条借款人可采取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偿还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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