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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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固定资产科学、规范的管理秩序,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安全,落实管理责任制,不断优化固定资产配置,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促进环卫事业进一步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8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各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固定资产明细核算。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谁使用、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

2、的原则,做到人各有责、物各有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四条办公室是本级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固定资产采购、调配、报废清查和实物分类账、明细帐的登记工作。   第五条财务部门是固定资产价值核算和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建立严格的固定资产管理网络和各使用部门相应的管理责任制,做到责权分明,层层把关,将固定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七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应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办事的精神,积极开展修旧利废,做到少花钱多办事,物尽其用,减少闲置和浪费,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八条对高精密专用设备,要建立健全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技术管理制度,对操

3、作人员要进行技术培训、考核,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九条凡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或使用人员因工作需要调整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职责   第十条办公室是本级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其责任如下:   全面、动态掌握本级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情况,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全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指导各业务部门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完善购进、入库、领用的登记和交接手续。   建立固定资产台账,编制固定资产目录,正确核定固定资产需求量,合理调配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实物量的增减变动,应及时登记固定资产台账。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

4、同时与财务部门核对账目,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是固定资产价值核算和监督管理部门,其责任下:   负责固定资产价值的总账和分类核算,每年与资产管理部门核对账目,协助固定资产清查工作,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全面掌握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指导、检查、监督固定资产实物明细账、台账的账务处理,并协助资产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各项固定资产管理手续。   第十二条各业务部门是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其责任如下:   建立健全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和岗位责任制。   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日常管理和维护,完善交接

5、手续。   发生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丢失、被盗等情况,应及时向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章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采购   固定资产的采购由使用部门提出购置计划,并编报年度经费预算,同时详细注明物品的品牌、规格、型号、参考价格等。   使用部门选购固定资产必须坚持“技术成熟、性能可靠、实用、价格合理”的原则。同时还应考虑适用性、可靠性、节能性、环保性、耐用性、成套性等经济指标。   固定资产的采购,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广州市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接受纪检部门的监督。   固定资产完成采购后,在交付使用的同时,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

6、采购部门、使用单位、局纪检监察按照固定资产的各种技术指标和性能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购入、调进、调出、出售、报废、损毁、丢失等,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送财务部门登记入账。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   固定资产在市容环卫系统内部之间的调拨,由市市容环卫局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   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出市容环卫系统,由调出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市容环卫局审核并加具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有偿转让固定资产,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下或一次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下的,由市市容环卫局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10万元以上或一次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的,由市市容

7、环卫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报废的,由市市容环卫局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使用年限需报废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下或一次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下的,由市市容环卫局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10万元以上或一次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的,经技术鉴定,由市市容环卫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每两年进行一次。具体清查方案和各种清查表格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与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每年核对一次固定资产台账,并在每个年度末与财务部门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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