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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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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局机关车辆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局机关车辆的管理,提高车辆的使用率、完好率,建立健全车辆安全责任制,特制定本规定。 一、车辆管理工作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各级领导要教育司机和干部职工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坚决杜绝和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局办公室为本局车辆主管部门,负责本局车辆的调配、维修、保养等工作;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安排车辆的使用,确保局内各部门及局领导公务用车需要。 三、本局车辆原则上不外借或出私车,遇有特殊情况须经本局领导批准并报局办公室备案。 四、局车辆的主要用途为: (一)局内各科室(队)业务用车; (二)局领导公务用车; (三)局内后
2、勤服务用车; 五、本局车辆必须由本局局领导批准的驾驶人员驾驶,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准驾驶本局车辆,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私自驾车人员自负;因办案或公务急需用车恰逢正式驾驶人员无法调配时,可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局长临时指定有正式驾照的人员驾车,公务处理完毕及时将车收回。 六、驾驶人员要随时检查车辆状况,发现问题和隐患要及时向办公室主任报告。 七、除局领导外,局内各科室(队)公务用车须向办公室主任申请后,视公务轻重、缓急进行派车,较近的单位办理公务一律不予派车,如需长途用车,要提前一天提出,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 八、业务部门八小时以外因办案紧急用车,须事前
3、经分管局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派车。 九、驾驶人员出车前应确保车辆技术性能处于良好的状态,严禁酒后开车,不准开“英雄”车,不准带故障出车。 十、驾驶人员要爱护车辆,保证车辆的安全和卫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行车路线要按所担负任务取捷径执行。不能绕道办私事,更不能出私车,否则,发生问题,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十一、司机和驾驶人员严禁将所驾车辆擅自交其他人员驾驶,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十二、车辆的维修保养及零配件的购置更换,须向办公室主任说明情况,300元以下经办公室主任和分管局长批准,300元以上需经局长批准并填写《车辆送修通知单》并由专人陪同到指定
4、的修理厂维修(因公外出除外),并出具由修理厂附有清单的正式发票,由专人、办公室主任、分管局长签字后到财务核销。未经批准擅自维修车辆、更换零配件等费用由当事人自负,做到支出有程序,保养有常规,维修有效果,安全有保障。 十三、全部车辆在指定的加油站加油,加油实行油卡和专人负责制度。油卡由办公室负责统一购买油料,并建立登记司机签名手续,每次购一次油料用完后向办公室主任汇报一次用油情况。 十四、车辆保险由办公室统一在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所需费用由办公室财会统一结算。 十五、清洗车辆,在统一的洗车处清洗,每月每辆车发给司机叁张洗车票,每个季度由办公室负责结算。 十
5、六、市区行车每日补贴4元,区内长途出车补贴每天10元,区外长途每日补贴15元。 十七、每月根据机动车驾驶员的服务态度,完成任务、车辆保养等情况进行考核,到年度末经考核后工作优良、无事故者一次性发给奖金360元(每月30元)。十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驾驶员进行解聘,同时对造成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的,要给予经济处罚。 (1)因本人违反交通规则、酒后或疲劳驾驶车辆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属本人责任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在2000元以上3000以下的; (2)因车辆有故障,没有及时进行保养或检修而引起交通事故或火灾事故,造成损失在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6、 (3)因本人疏忽或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零件损坏,损失在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或没按规定自行存放车辆造成车辆被损、被盗; (4)违反劳动纪律,不服从领导,不听从指挥,不请示领导自行修车、装备、加油或出车以及违规停车被处罚,其费用自付,有车辆脏、乱、差等行为,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十九、严格控制节假日和夜间用车,减少集体乘车外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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