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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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3月31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外来投资,保障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外来投资是指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其他省、市、自治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直接投资

2、。前款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外来投资者,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称为外来投资企业。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来投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促进外来投资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民族自治地方促进外来投资的工作给予重点支持。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外来投资的协调、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合作管理部门或者招商引资部门按照职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外来投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外来投资管理和服务工作。  

3、  第六条外来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的有关政策外,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本省的优惠政策。    外来投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不得采取虚假投资或者其他违法手段骗取外来投资待遇。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外来投资企业和招商引资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

4、3月31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外来投资,保障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外来投资是指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其他省、市、自治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直接投资。前款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外来投资者,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称为外来投资企业。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来投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促进外来投资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5、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民族自治地方促进外来投资的工作给予重点支持。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外来投资的协调、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合作管理部门或者招商引资部门按照职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外来投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外来投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外来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的有关政策外,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本省的优惠政策。    外来投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不得采取虚假投资或者其他违法手段骗取外来投资待遇。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6、应当对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外来投资企业和招商引资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招商引资成功的推介人给予奖励。第二章投资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禁止投资的领域及项目外,均允许外来投资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    鼓励外来投资者投资下列领域:    (一)烟草配套产业、矿产业、电力产业、生物资源创新产业、旅游产业;    (二)农业产业、林业产业;    (三)高新技术产业、信息产业;    (四)文化产业;    (五)教育、卫生事业;    (六)基础设施建设

7、、生态环境建设。    省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外来投资规划适时调整鼓励的投资领域和投资项目,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鼓励外来投资企业利用云南的区位条件,参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等国际区域合作的贸易、投资活动,以及国内区域经济合作组织的有关活动。    鼓励跨国公司来本省投资。    第十条鼓励外来投资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交流与合作,发展科技型企业或者建立研究开发机构。    第十一条鼓励外来投资者依法建立独资或者合资的产业发展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担保机构等。    鼓励外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的改

8、革与重组。    第十二条外来投资者可以根据其具备的法定条件采取下列投资方式或者种类:    (一)独资、合资、合作、合伙经营;    (二)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参与投资;    (三)加工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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