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财产即无人格”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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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财产即无人格〞质疑「内容摘要」本文批判了“无财产即无人格〞的民法观念,指出这一观念无视市场交换原那么所应该具有的界限,将其无限放大为市民生活的根本原那么,由此导致对作为市民社会立法之根底的社会团结协作原那么的遗忘,以及对社会生活的物质主义的理解。作为其纠正,本文提出,在市场交换与人的根本价值的保护中,应该以后者为核心和出发点,在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根本法律——民法典时,应该以人为本,而非以财富为本,同时需要重视人在社会生活中的精神性质的一面,防止以绝对的物质主义的观念来设想民法典所要调整的社会生活。  「关键词」人文主义,物文主义,民法典的伦理根底,市

2、场,人  一  2001年,徐国栋教授发表了?两种民法典起草思路:新人文主义对物文主义?一文,提出在中国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存在着物文主义的思路,并且对这一思路进行了批评。文章一发表就引发了剧烈的争议。  论争的焦点在于:究竟是否存在着物文主义的民法观念?反对者通过论证不可能存在物文主义,答复了徐国栋教授的提问。既然民法标准都是以人为出发点,围绕人而展开,其所调整的也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那么,容纳这些标准的民法典也都可以在某种意义上被认为是人文主义的民法典。在人与物的关系上,始终是作为主体的人控制和支配着作为客体的物,不可能出现人与物的冲突。  延续这种

3、思路,尹田教授于2004年又以?无财产即无人格——法国民法上广义财产理论的现代启示?为标题发表文章,否认物文主义民法观念的存在。但是,物文主义真的不存在吗?那么就让我们从“无财产即无人格〞这样的观念谈起。无  论尹田教授在他的文章中赋予“财产〞以何种独特的——在我看来完全是自相矛盾的——内涵,他的文章标题本身就揭示了“财产〞能够决定和支配“人格〞的地位。如果把“财产〞置换为“物〞,把人格——按照通常的理解,就是指法律上的主体资格——置换为“人〞,这不正是“物〞反客为主,支配和凌驾于“人〞之上吗!物文主义何处寻?“无财产即无人格〞的观念就是其入门。  二 

4、 “无财产即无人格〞的说法,在严格的法律意义上可以被处理为关于法律主体资格的一条标准:拥有财产是获得法律上的主体资格的前提,没有财产就无法成为法律上的主体。就现代民法而言,这显然是个错误的说法。现代民法的根本原那么是自然人因出生而成为民事主体,此外别无财产性的资格要求。从法律逻辑的角度看,“无财产即无人格〞的说法中隐含着一个悖论。“有财产〞,在严格的法律意义上应该表述为“享有财产性的权利〞,而享有权利必须以具有法律上的主体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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