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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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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一起硫酸毁容案精神司法鉴定所引发的相关问题探讨 【关键词】毁容,故意伤害,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中图分类号】I3919.3;1391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3)01—0049—03 1999年江苏省南通市发生了一起亲姐妹硫酸毁容案, 由于多个精神司法鉴定的不同结论,影响案件处理,加上新 闻媒体炒作等因素参与,产生了轰动效应,虽然该案审理现 已终结,但该案例所引发的精神司法鉴定相关问题值得深 入探讨。 案情摘要 被告人王×,31岁,汉族,大专文化,原南通市某时装 公司报关员。因婚姻家庭矛盾等原因,产生报复伤人之想
2、法,并为此准备了硫酸,于1999年5月28日晚,乘送到自 己家中吃饭的亲妹妹、姨侄、母亲下楼之机,将硫酸泼向3 人致重伤,伤残程度分别为三级、九级,案发后不久即被警 方刑事拘留。 精神司法鉴定经过 案发当日晚,当地警方在提审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 “与众不同”,遂于案发后第9天(1999年6月7日)正式委 托南通市精神司法鉴定委员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司法鉴 定,同年6月9日在南通市通济医院(江苏省人民政府指定 的南通市精神司法鉴定医院),由南通市精神司法鉴定委员 会鉴定技术组3名成员对犯罪疑嫌人进行了一整套精神司 法鉴定检查,1999年6月25日作出
3、鉴定结论,认定被鉴定 者存在疑病、被害等多种妄想和感知障碍等精神病性症状, MMPI提示思维紊乱,诊断被鉴定者罹患精神分裂症,因精 神病态作祟,自辨能力丧失,伤害行为是在幻觉妄想影响下 而发生,故无责任能力。当地警方接到该鉴定结论后,考虑 案情较重大,慎重起见,又与江苏省精神司法鉴定委员会联 系,要求复鉴。同年6月30日当地警方将王×带至南京脑 科医院,7月1日江苏省司法鉴定委员会鉴定技术组5名专 家对其作鉴定检查,MMPI测查结果与南通相一致、8月27 日省鉴定组作出鉴定结论:被鉴定人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 无责任能力,建议严加监护,加强治疗,
4、防止再发生危险行 为。同年9月10日王×被无罪释放,并被强制送进南通市 通济医院住院系统治疗。然而当王×由于经精神司法鉴定 患精神分裂症被无罪释放的消息被受害人知晓后,被害人 难以接受这一事实,即以多种形式提出强烈看法,在此情况 下,当地警方又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 鉴定。同年11月2日。该所几名鉴定人员来到南通对正在 ·50· 住院治疗已1月多,且当时法律已明确是自由人的王X再 次进行司法鉴定,l2月2日作出鉴定结论:未发现幻觉妄想 和感知综合障碍,被鉴定人王X的作案行为有明确动机和 目的,作案有预谋,作案时并为自己作好自我保护
5、,对其作 案行为存在辨认和控制能力,应评定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 力。同年l2月9日王X重新被刑事拘留,强制带出院。案 情审理过程中,当地检察院对此案极为重视,对照国家及江 苏省有关法律法规,认为警方请再次鉴定,不符合鉴定司法 程序,且以“认定王X有刑事责任能力依据不充分”为由不 批准逮捕。同年12月23日王X再次被无罪释放,并又一 次住进南通市通济医院治疗。但作为受害程度最为严重的 妹妹决不接受这一情况,先后到南通、南京、XX等地各级 政府表示强烈抗议,社会影响很大。2O0o年1月当地司法 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决定请江苏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
6、会对王X精神状况作复鉴,但后来又撤消了复鉴申请。同 年1月下旬,当地政法部门召集会议,决定采信上海方的司 法鉴定结论,同年1月28日王X正式被逮捕。 案件审判经过 2000年5月18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此案,南通方面的鉴定成员及上海方面的鉴定人按照法律 程序到庭为各自的鉴定结论作证,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展 开激烈争论,焦点就是3份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现的截然 不同的两种结论究竟哪一种正确。同年6月5日南通市中 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决定采信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的鉴定结论,一审判决王X无精神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 死刑,剥夺政治权利
7、终身。时隔l0天,即一审判决王X死 刑上诉期限的最后一天,王X仍像庭审过程中那样,坚持要 著名的XX律师约见她,不然就不签字。最终王×没有提 起上诉,依照法律规定,以后案件报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核准,省高院复核认为,对王X作案时的精神状态,由于在 警方侦审阶段,作过多次鉴定,且结论不一,为慎重起见,江 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又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组织 国内部分资深精神病专家对王X又一次进行精神病学复核 鉴定,复核鉴定: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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