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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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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行政院卫生署乐生疗养院暂行组织规程【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9-06-29【正 文】行政院卫生署乐生疗养院暂行组织规程 第1条 本规程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行政院卫生署为加强办理癞病(痲疯)之预防治疗、复健研究计划示范及工作人员训练,特设行政院卫生署乐生疗养院(以下简称本院)。 第3条 本院设各科、室,分别掌理下事项: 一预防科:癞病调查、巡回检诊、追踪检查及各门诊、所之管理、防治人员训练计划之执行、督导及研究事项。 二治疗科:病患之
2、诊疗、处置、各科门诊管理及研究事项。 三重建科:病人住、出院管理,住院病患之整形、理疗、复健等计划之实施、督导及研究事项。 四检验科:住院、门诊、巡回检诊等病患之生化、病理检验及研究事项。 五护理科:病患之护理、卫教、病房管理、护理业务之改进及训练事项。 六药剂科:药品之调配、制剂、鉴定、验收、保管、资料搜集与分析、药品安全资讯之谘询及研究等事项。 七社会服务室:医疗社会工作、贫病救助、医院社会服务之改进及训练研究等事项。 八总务室:典守印信、研考、文书、档案、财务管理、修缮养护、电机设备与器械之管理与维护、庶务采购、出纳、
3、收费、环境卫生、病历管理、废水处理及不属于其他各科、室之事项。 第4【法规名称】 行政院卫生署乐生疗养院暂行组织规程【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9-06-29【正 文】行政院卫生署乐生疗养院暂行组织规程 第1条 本规程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行政院卫生署为加强办理癞病(痲疯)之预防治疗、复健研究计划示范及工作人员训练,特设行政院卫生署乐生疗养院(以下简称本院)。 第3条 本院设各科、室,分别掌理下事项: 一预防科:癞病调查、巡回检诊、追踪检查及各门诊、
4、所之管理、防治人员训练计划之执行、督导及研究事项。 二治疗科:病患之诊疗、处置、各科门诊管理及研究事项。 三重建科:病人住、出院管理,住院病患之整形、理疗、复健等计划之实施、督导及研究事项。 四检验科:住院、门诊、巡回检诊等病患之生化、病理检验及研究事项。 五护理科:病患之护理、卫教、病房管理、护理业务之改进及训练事项。 六药剂科:药品之调配、制剂、鉴定、验收、保管、资料搜集与分析、药品安全资讯之谘询及研究等事项。 七社会服务室:医疗社会工作、贫病救助、医院社会服务之改进及训练研究等事项。 八总务室:典守印信、研考、文
5、书、档案、财务管理、修缮养护、电机设备与器械之管理与维护、庶务采购、出纳、收费、环境卫生、病历管理、废水处理及不属于其他各科、室之事项。 第4【法规名称】 行政院卫生署乐生疗养院暂行组织规程【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9-06-29【正 文】行政院卫生署乐生疗养院暂行组织规程 第1条 本规程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行政院卫生署为加强办理癞病(痲疯)之预防治疗、复健研究计划示范及工作人员训练,特设行政院卫生署乐生疗养院(以下简称本院)。 第3条 本院设各科、室
6、,分别掌理下事项: 一预防科:癞病调查、巡回检诊、追踪检查及各门诊、所之管理、防治人员训练计划之执行、督导及研究事项。 二治疗科:病患之诊疗、处置、各科门诊管理及研究事项。 三重建科:病人住、出院管理,住院病患之整形、理疗、复健等计划之实施、督导及研究事项。 四检验科:住院、门诊、巡回检诊等病患之生化、病理检验及研究事项。 五护理科:病患之护理、卫教、病房管理、护理业务之改进及训练事项。 六药剂科:药品之调配、制剂、鉴定、验收、保管、资料搜集与分析、药品安全资讯之谘询及研究等事项。 七社会服务室:医疗社会工作、贫病救助
7、、医院社会服务之改进及训练研究等事项。 八总务室:典守印信、研考、文书、档案、财务管理、修缮养护、电机设备与器械之管理与维护、庶务采购、出纳、收费、环境卫生、病历管理、废水处理及不属于其他各科、室之事项。 第4条 本院置院长一人,承行政院卫生署署长之命,综理院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院长一人,襄助院务。 第5条 本院置科主任、室主任、主治医师、住院总医师、药师、住院医师、药剂生、技术员、护理督导员、护理长、护理师、护士、公共卫生护士、医用放射线技术师、物理治疗师、职能治疗师、医事检验师、营养师、生活辅导员、课员、办事员、书记
8、。 第6条 本院视业务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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