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卫生署桃园草屯疗养院暂行组织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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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行政院卫生署桃园草屯疗养院暂行组织规程【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9-06-29【正  文】行政院卫生署桃园草屯疗养院暂行组织规程    第1条     本规程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行政院卫生署为办理精神疾病之预防、治疗、心理卫生之研究及医事人员之训练,特设行政院卫生署桃园、草屯疗养院(以下简称各院)。    第3条     各院得设各科、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成人精神科:成人精神科病患之门诊诊疗、住院之临床处置及研究等事项。    二儿童精神科:儿童精神科病患之门诊诊疗、住院之临床处置及

2、研究等事项。    三实验诊断科:各科病患临床检验、放射线诊断、心电图、脑波、脑图谱仪等检查及研究等事项。    四心理卫生科:心理疾病之早期发现诊断、治疗、预防、治疗后之追踪与心理卫生教育之推行、指导及研究等事项。    五社会服务室:有关病患与社会、家庭问题之处理、协助医疗工作与社会福利及有关之研究等事项。    六职能治疗科:精神病患之职能复健医疗、康乐治疗、技能训练及研究等事项。    七护理科:病患之护理、病房管理、护理业务之改进训练及研究等事项。    八药剂科:药品之调配、制剂、鉴定、验收、保管、资料搜集与分析、药物安全资讯之谘询及研究等事项。    九总务室:典守印

3、信、文书、档案、财产管理、病历管理、电机设备与器械之管理与维护、庶务、出纳、环境卫生及不属其他各科、室之事项。    行政院卫生署草屯疗养院附得设烟毒勒戒中心。该中心设二组,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医务组:染有烟毒或吸用麻醉、迷幻物品成瘾或有酗酒习惯者之医疗、检验、护理及药品调剂、供应等事项。    二管理组:染有烟毒或吸用麻醉、迷幻物品成瘾或有酗酒习惯者之勒戒管理、辅导及追踪访视等事项。    第4条     本院置院长一人,承行政院卫生署署长之命,综理院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院长二人,襄助医务及行政。    第5条     各院置秘书、科主任、室主任、主治医师、住院总医

4、师、住院医师、实习医师、药师、心理学技师、护理督导员、护理长、护理师、护士、医用放射线技术师、技术员、医事检验师(或医事检验生)、营养师、职能治疗员、社会服务员、课员、办事员、书记。    行政院卫生署草屯疗养院附设烟毒勒戒中心,除由疗养院配置前项有关职位之人员外,并置中心主任、组长、辅导员。    第6条     各院设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各院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佐理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8条     各院设政风室,置主任、助理员,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9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

5、以暂行编制表定之。    (备注:编制表请参阅卫生署公报第28卷22号90~93页)    第10条     各院为应业务需要,得报准设分院;其暂行组织规程另定之。    第11条     各院分层负责明细表由各院订定,报行政院卫生署备查。    第12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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