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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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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行政院卫生署所属医院分院暂行组织规程【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9-06-29【正 文】行政院卫生署所属医院分院暂行组织规程 第1条 本规程依行政院卫生署所属医院暂行组织规程第十一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行政院卫生署所属医院之分院(以下简称分院),应冠以医院名称及所在地名称。 第3【法规名称】 行政院卫生署所属医院分院暂行组织规程【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9-06-29【正 文】行政院卫生署所属医院分院暂行组织规程 第1条 本规程依行政院卫生署所属医院暂行组织规程第十一条规定订定之
2、。 第2条 行政院卫生署所属医院之分院(以下简称分院),应冠以医院名称及所在地名称。 第3【法规名称】 行政院卫生署所属医院分院暂行组织规程【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9-06-29【正 文】行政院卫生署所属医院分院暂行组织规程 第1条 本规程依行政院卫生署所属医院暂行组织规程第十一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行政院卫生署所属医院之分院(以下简称分院),应冠以医院名称及所在地名称。 第3【法规名称】 行政院卫生署所属医院分院暂行组织规程【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9-06-29【正 文】行政院卫
3、生署所属医院分院暂行组织规程 第1条 本规程依行政院卫生署所属医院暂行组织规程第十一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行政院卫生署所属医院之分院(以下简称分院),应冠以医院名称及所在地名称。 第3条 分院视业务需要,得设各科、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内科:内科病患之门诊诊疗、住院之临床处置、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 二外科:外科病患之门诊诊疗、住院之临床处置、手术、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 三妇产科:妇产科病患之门诊诊疗、住院之临床处置、手术、接生、妇婴、卫生指导、家庭计划服务及研究等事项。 四小儿科:小儿
4、科病患之门诊诊疗、住院之临床处置、婴幼儿健康检查及卫生指导、预防接种及研究等项。 五眼科:眼科病患之门诊诊疗、住院之临床处置、手术、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 六耳鼻喉科:耳鼻喉科病患之门诊诊疗、住院之临床处置、手术、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 七牙科:牙科病患之门诊诊疗、住院之临床处置、手术、义齿镶补、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 八骨科:骨科病患之门诊诊疗、住院之临床处置、肢体复健手术、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 九放射线科:放射线科之诊疗及研究等事项。 一○实验诊断科:各科临床病理检验诊断及研究等事项。 一一护理科:病患之护理、病
5、房管理、护理业务之改进及训练研究等事项。 一二药剂科:处方之稽核、药品之购置、鉴定、验收、储存、保管、供应及调剂、药物安全之谘询及研究、临床药学之服务及研究、依法律应由药师执行之业务等事项。 一三急诊室:各科急诊之诊疗及处置等事项。 一四总务室:医疗社会服务及贫病救助、门诊挂号、病历保管整理、疾病分类统计、文书、出纳、庶务、环境卫生、废水处理及不属于其他各科、室之事项。 第4条 各分院置分院院长一人,承医院院长之命,综理院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第5条 分院置秘书、科主任、室主任、主治医师、住院医师、实习医师、药
6、师、医用放射线技术师、技术员、医事检验师(或医事检验生)、营养师、护理督导员、护理长、护理师、护士、助产士、护理佐理员、实习护士、社会服务员、课员、办事员、书记。 第6条 分院设人事室,置主任、课员;未设人事室者置人事管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分院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课员;未设会计室者置会计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8条 行政院卫生署台北医院城区分院设政风室,置主任、书记,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9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 附表 ┌─
7、─────────────────────────────┐ │行政院卫生署台北医院城区分院暂行编制表│ ├─────┬───────┬────┬───────────┤ │职称│官等职等│员额│备考│ ├─────┼───────┼────┼───────────┤ │分院长│简任第九职等│一││ ├─────┼───────┼────┼───────────┤ │秘书│荐任第七职等至│一││ ││第八职等│││ ├─────┼───────┼────┼───────────┤ │科主任│荐任第八职
8、等││内科、外科、妇产科、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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