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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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农村宅基地使用权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的第六条规定标准的,即“村民每户建房用地的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的情况确定,但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地区最高不超过0.3亩。”,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3.宅

2、基地实际使用面积少于规定的标准面积,按实际使用面积核定,差额不补;4.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一户农民有多处房基地的,应合并计算。未超过标准的,可确定集体土地使用权;5.实际占地与权属材料不符,但四邻无争议,且在规定使用标准以内的,按使用现状确定;6.村庄内屋前屋后的林地、空闲地、无建筑物的空闲宅基地均属集体所有的土地,不确定给个人使用权,胡同、巷道均属集体所有的公共用地;7.宅基地围墙以外的猪圈、厕所等均视为临时用地,按公用地确定;第40页共40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8.村民全家迁出本村或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后另有住房的,其原宅基地由本村集体

3、经济组织收回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应由原房屋所有人自行拆除。尚未收回或未拆除的原宅基地暂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对农转非后,仍在本村居住,且用地合法,可以确认宅基地土地使用权;9.多户共用一宗宅基地的,由住户协商分摊,并以分摊结果确认;10.以买卖房屋为名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均属违法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确认;11.经依法处理的宅基地权属纠纷,按处理决定,确认宅基地土地使用权。权属纠纷尚未解决的暂缓确权。原文地址:http://fanwen.wenku1.com/article/4166835.html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

4、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的第六条规定“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本条前款规定的用地标准的,可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的标准从宽认定,超过部分按照乡村建设规划逐步调整。”的面积标准,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第40页共40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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