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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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制史复习提纲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的特点第一,国家法律中的刑法起源于战争,所谓“刑起于兵”;第二,中国法律的起源有礼法结合的特点;第三,中国法律的起源有宗法统治的特点;第四,中国法律的起源有民族融合的特征;第五,中国法律自诞生之日起,就沦为统治者实施专制统治的工具;第六,中国法律的产生具有“由裁判到立法”的特点;第七,中国法律的起源有早熟性。第二节夏代的法律制度一、“天讨”、“天罚”的神权政治法律观二、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左传·昭公六年》。所谓“禹刑”,便是夏朝法律的总称。三、司法制度:夏朝已经设立了中央最高的司法官,即“大理”。而地方司法官则称“士”,

2、基层法官称为“蒙士”。从中央到地方的司法审判工作就由他们掌管和控制。“夏台”是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第三节商代的法律制度一、主要法律形式:1誓。这是商朝君主在战争前发布的誓言和命令,源于夏朝,商朝进一步发展;2刑书。“商有乱政,而作汤刑。”3命令、文告。二、民事法规:1所有权制度(土地、奴隶);2婚姻家庭制度。一夫多妻(多妾)、媵(ying)嫁;3继承制度。兄终弟及与父死子及——西周的嫡长子继承制三、司法制度(一)司法体制商王享有最高的司法权,决定国家大事,王命就是法律。商朝的司寇是中央最高司法机构,但司寇对重大案件的判决还必须经过商王的批准。司寇下面的审判官称为“正”、“史

3、”,基层司法官称为“士”和“蒙士”。(二)审判制度和原则:商朝的重要案件一般先由史和正审理,大司寇复审,三公再审,实行三级审理制,最后还要报请商王批准。商朝对于疑难案件的审理,表现出审慎的态度。在审判过程中,商朝很注重证据,有犯意而无证据者无罪。商朝统治者迷信鬼神,直接对司法领域产生深刻影响。(三)监狱制度:商承夏制,监狱还是被称为“圜土”。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第一节西周的宗法等级制度所谓宗法制度,是指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而组成的家族制度与国家政权相结合所形成的社会制度,其宗旨在于维护奴隶主贵族的世袭统治和家天下,其特征就是族权与政权的合一。宗法制的原则就是小宗服从大宗,核心问题是大宗

4、与小宗的划分。在全体贵族内部,整个国家的上上下下形成了以周王为中心,由血缘亲疏的众诸侯国竞相拱卫的等级森严的体制,使政权得到族权和神权的配合。“亲亲”、“尊尊”的原则在这里得以严格、完美地体现,并构成了宗法制的精神支柱,也形成了周礼的根本原则。第二节主要法律形式(《吕刑》)及礼刑关系(一)《吕刑》:周穆王时期,司寇吕侯受命制刑,称为《吕刑》(《甫刑》),以“明德慎罚”为指导思想,现于《尚书》中存其一篇。1、赎刑2、刑罚世轻世重3、唯良折狱、哀敬折狱(二)“九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是指九种刑罚,即除墨、劓、刖、宫、大辟五刑之外,再加鞭、扑、流、赎四刑。(三)礼刑关系:礼刑

5、皆为周法部分,目的皆是为了规范和调整人们的行为。礼所不容,刑所禁止;合乎于礼,刑所不禁。第一节民事法律制度(一)婚姻关系:1婚姻的形式。西周延续前朝的传统,也实行形式上的“一夫一妻制”;2婚姻的成立。西周已经确立了婚姻成立的两个原则。其一,“同姓不婚”。其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结婚还需经过一系列烦琐的程序,这就是著名的“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道仪式。3婚姻的解除。在西周时期,“七出”和“三不去”是有关离婚方面的基本规定。所谓“七出”,也称“七去”,是丈夫离弃妻子的七条法定理由,“三不去”则是离婚的限制条件。但奴隶主一般多妾,法律上也给予认可。(二)家庭关

6、系:在家庭生活中,男女也是不平等的,根本原则就是男尊女卑,夫为妻纲。和宗法制度相适应,西周时期亲属关系有宗亲、族亲和外亲的区分。西周的家庭关系,主要是父权家长制。西周的继承制度是围绕宗祧继承这一核心展开的。第二节司法制度:五听:一辞听,二色听,气听,四耳听,五目听。第一章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第一节成文法公布——叔向(一)公布成文法的活动(鼎乃国家权力的象征)1郑国。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遭晋国大夫叔向抨击)。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邓析又著《竹刑》,本无法律效应,后经国家认可,才具法律效应。2公元前513年,晋国

7、大臣赵鞅、荀寅“铸刑鼎”,遭到孔子的反对。(二)公布成文法引起的主要论争公布成文法属史无前例的大事,引起了时人的论争。其实质是新旧两种势力之间的争斗。从秘密发到公开法,标志着封建法制的开端。(三)公布成文法的意义:P45(封建法制、成文法、中华法系、封建法律的滥觞)。第二节《法经》内容特征——魏相李悝(一)《法经》的主要内容——“诸法合体、以刑为主”,《法经》有六篇:《盗法》,公、私财产;《贼法》,政权安全和人身安全;《囚法》,审判、断狱;《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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