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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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名词解释1、汤刑指商朝开国之君汤所创立的一整套法度,《竹书纪年》又记载说:“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指的是修改以汤的名义命名的规则。但实际上,在汤的时代可能并没有什么记录在案的成文规则,只是有些习惯做法。2、九刑刑是周代成文法规的最主要形式,在当时至少有两方面内涵:一方面,它是当时各种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即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律,其中以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内容为主,即现代意义上的刑法;另一方面,它又兼指各种具体的刑罚。西周初年,周公在发布《誓命》时曾提到“九刑”可能并不是指法规,而是指九种刑罚。此后,由于按以刑统罪的体例编定法规,因此新

2、的法规也被称为“《九刑》”,到西周中后期,才有《九刑》之名。3、三宥在《周礼·秋官·司刺》中提出所谓的“三宥”之法:“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就是说对于不了解法律、不意误犯以及本应意识到却疏忽遗忘而造成危害后果等三种行为,在量刑上应该予以宽宥,减轻其刑罚。4、约法三章96刘邦入关后,与关中父老约定: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获得关中民众的支持。根据《史记·高祖本纪》,“约法三章”是对于汉军的约束,表示汉军犯罪也要按法处置,以争取中原秦国核心地区的民心。5、六礼37根据儒家经典的记载,在西周正统的礼制下,婚姻缔结一

3、般要经过六道程序,合称“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或称纳成、纳币)、请期、亲迎。“纳采”是男方家长通过媒人告知女方家长希望结亲的意愿。“问名”是与纳采同时进行的,是男方询问女方姓氏及女子生母的姓氏,然后男方进行占卜,如果结果是“吉”就进入“纳吉”的程序,用大雁馈赠女方,并告知卜问的结果。此后一个环节是“纳征”,即后世所说的下聘,只有致送了聘礼,才能正式成立婚约。然后男家再行占卜,求得吉日,再派使馈送大雁,告知计划中的婚期,以求女方应允,这一程序称为“请期”。最后是“亲迎”,即新郎迎娶新妇。1、原心论罪115“原心定罪”是西汉时期董

4、仲舒提出的司法主张,指在审理案件时,主要根据犯罪者的动机来酌定刑罚。只要有动机,不管是否已经做出了行为,都要加以惩罚。2、七出37在七种情况下,男方可单方面解除婚姻、休弃妻子,称为“七去”,又称“七出”。这七种情况包括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和窃盗等。不顺父母或称不事舅姑,指对公婆侍奉不力、有失恭敬;无子强调的是没有生养男性子嗣;淫或淫泆将使宗族子嗣不纯;有恶疾则不能入家庙助祭;多言或称口舌,只在家族中搬弄是非,离间亲属情义;窃盗,四战他人或族内财产。3、三不去38男方单方面休妻的权利在三种情况下有所限制,称为“三不去”分别是

5、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和前贫贱后富贵。这是指在妻子的母家已无人、妻子曾与丈夫共同为夫家父母服丧三年或丈夫结婚时原贫贱而出妻时已富贵这三种情况。9、非公室告87秦法律将告发案件分为“公室告”与“非公室告”两种。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称“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是所谓“非公室告”,即是指告发他人的子女盗窃父母财产、父母擅自杀死子女或奴隶,或对子女和奴隶施加肉刑、髡刑。并规定“非公室告”案件不得告发,官府也不得受理。甚至规定要处罚告发“非公室告”案件者。10、爰书88秦律明确规定,在案件审理时,须将审讯经过、在场人员、被告

6、人的口供和所使用的证据等记录下来,笔录称之为“爰书”。从《封诊式》所载事例来看,秦代审理笔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被审讯者的姓名、身份、籍贯、居址及因何被控告,原告的诉辞,被告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是否有前科,证人证词,证据,调查的过程,审讯时是否进行拷打等等。11、决事比99比,也称“决事比”,是指比照典型判例作为判决的标准。据《后汉书·桓谭传》注:“比谓类例”,即在法律并没有正式规定的情况下援引以往的有关判例来作为判决依据。史籍所载有死罪决事比、辞讼比、廷尉决事比等等名目,据说在汉武帝统治时期,仅仅“死罪决事比”就多达13472事。12、黄

7、老学派94黄老学派是在战国时期兴起的一种假托皇黄帝、老子为其创始人的学派,属于道家的一个流派,具有儒、道、法相结合的性质。认为最高的规则是“天道”。而“道”的基本内容又是“无为而治”,所谓“无为”是顺应自然和社会规律施行统治。治理国家的根本在于安民而非扰民,法律的作用在于兴利除害、尊主安民。同时主张帝王本身要受“天道”的制约,强调国君一举一动必须遵循法律。13、八议131魏明帝制定魏律,以周礼之“八辟”为依据,规定了“八议在”制度,及下列八种人犯罪时享有宽宥特权:议亲(皇亲)、议故(皇帝故旧)、议贤(其德行有影响的士人)、议能(有大才干者

8、)、议功(对国家有大功劳者)、议贵(上层官僚)、议勤(对国家服务勤劳者)、议宾(前朝的统治者及其后代)。这项制度一直沿袭至明清。14、义绝164唐代法律规定在发生“义绝”情况下必须解除婚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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