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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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浙江省渡口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浙江省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渡口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所有渡口及与渡口安全管理活动有关的单位、个人。本办法所称渡口,是指设于河流、湖泊、水库、沿海邻近岛屿间专供渡运人、货、车的场所及设施,包括渡运所需的场地、道路、水域、码头、渡船及为渡运服务的其他设施。第三条 渡口分为三类:\设于市镇港埠、渡运量较大的渡口为交通渡;\设于乡村或集镇的渡口为乡镇渡;\设于企事业单位专用场所或旅

2、游风景点的渡口为专用渡。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渡口安全管理任务繁重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渡口安全管理工作。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1/11精品文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渡口安全管理工作。县\以上港航\监督机构负责渡口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渡船的检验、发证工作。第五条 渡口安全管理实行“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渡口经营者对渡口安全负全面责任,渡口的主管部门和乡镇渡口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对渡口安全负领导责任。乡\人

3、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当地非经营性义渡的安全管理。第六条 渡口经营实行“以渡养渡”的原则。渡运收费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乡镇渡收费不足以维持正常开支的,当地人民政府应予解决。第七条 对渡口安全管理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渡口的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第八条 设置、迁移、撤销渡口,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或村镇规划,由设置单位、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按下列程序报批:\乡镇渡,须经所在地乡\人民政府同意,由当地港航\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

4、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1/11精品文档\专用渡,须经其主管部门同意,由所在地港航\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交通渡,须经所在地港航\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的渡口,须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并按前款规定分别报经批准后,再报共同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撤销渡口。第九条 渡口应当设置在岸平水缓、视线良好、旅客上下方便的地段。渡口不得设置在狭窄、弯曲、流急波漩或靠近易爆易燃生产场所、仓库等地段,不得妨碍航道畅通和排洪泄

5、洪。设置渡运机动车辆的渡口,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渡口管理的规定。禁止在通航水域设置缆渡。第十条 渡口两岸必须修建合适的码头或埠头,设置明显的《渡口守则》标牌和警戒水位停渡标志。第十一条 设置营业性渡口,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当地工商、税务等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迁移或撤销渡口的,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1/11精品文档第十二条 有条件建桥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撤渡建桥。第三章 渡 船第十三条 渡船\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港航\监督机构登记,依法取得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和航行签证簿

6、或渡船证。未经检验、登记发证的渡船,不得投入渡运。渡船应当按规定办理签证和年度检验。第十四条 渡口经营者应当确保渡船适航。严禁水泥船作渡船使用。第十五条 渡船应当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等安全设施和设备。第十六条 渡船两舷应当设置安全栏杆,渡运机动车辆的渡船应当在甲板两端设置防滑装置。第十七条 渡船应当标明:船名、核定乘客定额、载重水线和抗风等级。渡船应按船舶检验部门核定的部位载客运货。第四章 渡  工第十八条 渡船经营者应当按规定配备渡工\,并保持相对稳定。第十九条 渡工应当由责任心强、技术好、熟悉航道、身体健康,并经港航\监督机构考核合格,取得渡工证或船员适任证书的人员

7、担任。严禁无证人员担任渡工。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1/11精品文档第二十条 渡工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水上安全操作制度。第五章 渡  运第二十一条 渡船应当在规定的航区及指定的航线航行,横渡时严禁抢越沿流行驶中的他船船头。第二十二条 需要渡运装运危险品的车辆和超高、超宽、超长、超重的车辆的,须出示有关部门核准的准运准渡证明,经渡口经营者同意,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渡运。禁止装运危险品的车辆和客车同渡。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渡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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