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渡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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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A!(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渡口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渡口及其相关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渡口,是指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河流和湖泊、水库等特定水域,常年或季节性专供渡运人员、货物、车辆的场所和设施,包括渡运所需场地、道路、水域、码头、渡船以及为渡运服务的其他设

2、施。第四条渡口应当坚持“减少总量、提升质量、加强管理、确保安全"的发展方向。严格控制新设置渡口,优先采用修路架桥的方式解决沿河沿湖人民群众出行问题。积极实施撤渡建桥,逐步减少渡口数量。对确需保留和设置的渡口,应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管理责任,大力推进公益性渡口建设和渡船升级换代,提高渡运服务的安全性和舒适性。第五条渡口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服务民生、属地负责、行业监督"的工作原则。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渡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并督促落实渡口管理责任制。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渡口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3、,应当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和责任体系,强化经费保障,改善渡运条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以下同)、特定水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渡口管理的日常工作。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的行业管理。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置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建设、财政、安监、水利(渔业)、教育、公安、环保、工商、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业和管理区域内的相关渡口管理工作

4、。第八条渡口、渡船所有人或者生产经营人承担渡口、渡船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遵守渡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规程,建立健全渡口管理制度,提高技术保障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渡口安全。第二章渡口管理职责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的渡口管理职责:(一)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渡口的设置、建设与管理工作,制定撤渡建桥、公益性渡口建设、渡船更新改造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渡口的设置、迁移和撤销审批;(二)建立健全渡口目标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的渡口管理职责并督促落实,协调解

5、决渡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落实乡镇人民政府的渡口管理机构和人员,将乡镇人民政府的渡口管理以及公益性渡口的建设和管理、渡船更新改造和维护、渡工补助、船舶保险等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四)组织对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以及渡口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渡口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管理;(五)制定渡口安全应急预案和渡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体预案,建立健全渡口水上交通安全预控、应急救援和指挥机制,组织处理渡口水上交通事故的救助和善后工作。(六)宣传贯彻有关渡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

6、特定水域管理机构的渡口管理职责:(一)建立健全由乡镇人民政府、特定水域管理机构领导负责的渡口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渡口日常管理工作制度以及渡口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二)定期组织对渡工和渡口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管理;(三)开展经常性的渡口安全监督检查,依法制止、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组织整治,确保渡运安全;(四)具体实施公益性渡口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五)建立健全船舶自救互救机制,落实渡口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实施渡口水上交通事故的救助,

7、处理善后工作;(六)宣传贯彻有关渡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第十一条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的渡口管理职责:(一)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渡口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二)监督指导渡口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三)依法办理渡船的检验、登记,核发船舶检验、登记证书等,负责渡工的技术考核,核发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证件;(四)组织开展对渡船适航、渡工适任情况和渡运安全秩序等的监督检查,组织指导渡口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及督促整治工作,依法查处违

8、法行为;(五)负责调查处理渡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协助政府处理渡口水上交通事故的救助工作。(六)宣传贯彻有关渡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相关涉水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渡口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督促检查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渡口安全管理目标考核制度的建立和落实。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乡镇人民政府的渡口管理以及公益性渡口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等经费。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渡口的规划建设指导与协调,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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