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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府令第142号 《宜昌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0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乐成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宜昌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渡口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湖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渡口及其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渡口,是指在本市境内的江河、湖泊、水
2、库等水域,常年或者季节性专供渡运人、货、车的场所、船舶及其他设施,包括公路渡口、乡镇渡口、城市客运渡口、专用渡口,以及上述渡口中经批准设置的非营利性社会义渡。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渡口安全管理工作,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渡口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有海事管理权的海事管理机构承担。 县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区域内的渡口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指定的交通或其他相关部门(下称渡口安全主管部门)承担。 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区域内的乡镇渡口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协调有关部门做
3、好渡口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渡口经营管理者是渡口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必须按规定承担各项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渡口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二)对辖区渡口进行统一规划,负责辖区内渡口的设置、撤销和社会义渡的审批工作; (三)制定辖区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渡口水上交通事故的救助和善后处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渡口安全检查; (五)落实社会义渡补贴资金; (六)其他渡口安全管理职责。 第八
4、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渡口安全管理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乡镇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目标,每年与村(居)委会、渡口经营管理者签订渡口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二)完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经费,配备足够的专(兼)职渡口安全管理人员; (三)负责对社会义渡的调查、核准、上报,管理、发放社会义渡补贴资金; (四)加强渡口日常管理,维护渡运秩序,对节假日、重大集会、学生集中过渡等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及恶劣天气情况,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 (五)对渡口经营管理者进行宣传教育,督促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 (
5、六)组织或协助有关执法部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七)发生水上事故及时上报,并协助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处理; (八)其他渡口安全管理职责。 第九条渡口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渡口安全管理职责: (一)宣传有关渡口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监督检查渡口经营管理者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情况; (三)制定渡口安全管理制度,及时调查处理渡口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四)负责渡口更新改造,改善渡口渡运条件; (五)对所辖渡口及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六)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渡口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
6、履行下列渡口安全管理职责: (一)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对渡口的设置或撤销申请提出意见; (二)依法对渡船进行检验、登记、发证、签证; (三)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行为; (四)负责渡船船员培训考试,核发船员适任证书; (五)负责渡船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渡口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公安、农业、旅游、教育、安全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渡口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渡口经营管理者应当承担下列安全管理责任: (一)自觉遵守渡口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渡船安全管理
7、制度; (二)按照规定申办渡口的设置、撤销手续; (三)按照规定配备合格的渡船船员,配齐专(兼)职渡口安全管理人员; (四)对渡船船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安全生产教育; (五)进行渡船维修保养和更新,经常检查渡船和渡运安全设施,及时消除渡运安全隐患,维护渡口安全秩序,防止超员、超载、超航区(线)等违章渡运行为,确保渡船适航和渡口安全设施完好有效; (六)维护渡运秩序,遇节假日、集市、农忙、学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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