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管理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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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管理的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全面贯彻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政〔2014〕92号)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

2、五中全会精神,认真执行国家、省、市农村五保供养政策,进一步加大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力度,完善整体服务功能,提升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全县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二)目标任务。从2015年起,用3年时间,通过新建、改扩建和改造提升,进一步加强敬老院建设;通过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管护人员业务素质、推进星级创建等措施,全面加强农村敬老院管理,将全县农村敬老院提升到一个新水平,做到设施齐全、环境优美、管理规范、服务周到、保障良好,普遍达到星级敬老院标准,全面构筑起农村特殊困难群体的幸福家园。二、工作重点(一

3、)加大建设力度。通过新建、改扩建、闲置资源整合和改造提升等途径,进一步加强敬老院建设。2015年,新建**乡敬老院,改扩建**乡敬老院、**乡敬老院;2016年,改建**乡敬老院、**镇第二敬老院、**乡敬老院;2017年新建**街道办事处敬老院,改扩建**镇敬老院、**乡敬老院。其他乡镇(区)敬老院要通过闲置资源整合和改造提升,合理布局厨房、餐厅、卫生间、洗衣室、浴室、活动室、医务室等辅助功能用房,配备文体娱乐、康复护理、取暖降温等生活设施,配齐房间内部基本设施设备,逐步提升农村敬老院基本养老服务功能。到2017年

4、底,全县所有乡镇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二)落实管护人员。各乡镇(区、街道办)要根据服务对象数量和需求配齐敬老院工作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人员与五保供养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要按照不低于1:5—7的比例配备护理人员。敬老院院长由乡镇民政所所长兼任,副院长及其他管理服务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由各乡镇(区、街道办)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敬老院专职副院长年龄不得超过60岁,其他管理人员年龄不得超过50岁。同时,定期对农村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升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技能。支持和鼓励

5、社会力量向农村五保对象和敬老院建设提供捐助和服务。(三)健全管理制度。各乡镇(区、街道办)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村敬老院规范化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安全预案、定期排查安全隐患,确保供养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要建立管理服务人员的考核评比和奖惩制度,考核结果与工作人员报酬、续聘挂钩;要建立和落实敬老院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制,落实院长管理主体责任;要健全和规范内部民主监督制度,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吸纳五保供养对象参与机构管理与监督,推行和完善“院务公开”尤其是财务公开制度,增强院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要加强资产管理,对敬老院财产登

6、记造册,强化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切实加强入住供养对象安全知识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四)推进星级创建。各乡镇(区、街道办)要对照省、市星级敬老院评定方案和标准,组织自查自评,查缺补漏,对已达标的星级敬老院要继续升级创建,未参评的敬老院要借助创建平台,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全面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将创建标准融入日常管理,到2017年全部达到星级敬老院标准。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区、街道办)要将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作为最基本的民生保障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列入重要议

7、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目标考核,切实加强领导,大力组织实施。在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中,乡镇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村级有动员组织五保对象入住农村敬老院的责任,各级要切实担负起所负的职责,为构筑农村特殊困难群体幸福家园作出贡献。(二)加大资金投入。县财政将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门诊补助、办公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敬老院高效运转。人员工资按乡镇敬老院专职副院长月工资2000元,县级负担1500元,乡镇负担500元,其他管理服务人员月工资标准1600元,县级负担1100元,乡镇负担500元,管理服务人员工资

8、由县财政和民政救灾部门监督发放,乡镇负担部分落实不到位的,由县财政代扣。对集中供养人员门诊看病补助提高到每人每年1000元。适当保证必要的办公经费,办公经费按入住五保老人每人每年1500元标准予以补助。农村五保死亡后丧葬费由县财政按照年供养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助。(三)建立激励机制。对新建、改扩建农村敬老院实施建设补助。从2015年起对各乡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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