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乡镇敬老院建设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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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乡镇敬老院建设管理意见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敬老院管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农村社会中最困难、最弱势的群体,保障他们的生活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管理,是改进农村五保供养方式,提高五保供养质量的有效途径,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全面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和提高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的必然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把发展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敬老院供养情况落实乡(镇)配套资金和必要的办公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要切实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形成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

2、,分管领导直接抓,民政办具体落实的管理工作格局。二、加快建设步伐,健全服务网络(一)落实目标任务。乡镇敬老院是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基本载体,是农村社会养老服务的重要平台。县社会福利中心和乡镇敬老院构成我县五保供养服务网络体系,其中临江镇、临城镇、湖洋镇、泮境乡、步云乡的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入住县社会福利中心,其余每个乡(镇)各建设1所达标敬老院,XX年全面完成建设任务。(二)科学规划设计。贯彻执行《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敬老院规划选址要满足供养对象的特殊要求和方便老年人活动的要求,做到交通方便、环境良好

3、、防灾避灾;敬老院占地面积5~10亩,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床位数40张以上,满足当地30%以上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需要;建有厨房、餐厅、活动室、浴室、卫生间、办公室等辅助用房,配置基本生活设施和必要的膳食制作、医疗保健、文体娱乐、办公管理等设备,有条件的敬老院应配备开展农副业生产所必需的场地和设施。鼓励五保对象人数较多的村建设农村五保幸福园,作为乡镇敬老院的补充形式,以满足农村五保对象的居住需求,逐步实现农村五保老人相对集中居住、互助服务。农村五保幸福园建设地点应尽量靠近村委会所在地或村民活动中心,处于交通便利位置,方便村干部管理和照顾;建设标准应坚持“

4、合理化、便利化、人性化、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采用“一户一室一厨一卫”的房屋格局或统一配备厨房、膳厅、卫生间、活动室等必要的设施,可利用闲置的学校、幼儿园、村部等改建,鼓励幸福园与造福工程危房改造集中安置点统一规划建设。每所幸福园建设规模为5户以上,户均居住面积20平方米以上。农村五保幸福园建设享受造福工程危房改造等相关政府补助和政策,由村委会牵头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要在建设前做好调查摸底、沟通协调、入住意向协议签订等相关工作,确保建成后五保对象入住。(三)确保建设投入。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镇敬

5、老院建设的责任主体,村委会是农村五保幸福园建设的责任主体,接受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建立财政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相结合的资金保障机制,采取财政拨款、土地置换、闲置资源利用、社会捐助等办法加大筹资力度,落实配套资金,加强使用监管。对列入XX年计划新建的乡镇敬老院,在省、市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对按时按要求完成建设任务并投入使用的每所敬老院给予30万元补助。其中:元旦前完成主体工程建设的每所补助20万元,主体工程完工后半年内按要求投入使用的每所再补助10万元。乡(镇)人民政府要强化项目管理,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敬老院建设要着眼

6、长远,积极适应人口老龄化形势,不断改善条件、完善功能,在提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的基础上,有序拓展社会养老服务,逐步建设成为区域性农村社会福利中心。三、强化机构建设,建立长效机制(一)落实法人登记。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敬老院建设管理的意见》(龙政综〔XX〕599号)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乡镇敬老院,应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作为乡(镇)人民政府下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进行管理,设立专门银行帐户,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现已建成的敬老院,各有关乡(镇)必须在XX年内完成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其法人代表由各乡(镇)人民政府

7、机关或事业编制内人员担任。今后兴建的敬老院,应在竣工后当年内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二)加强人员配备。按照“因事设岗、按需设岗”的原则,为敬老院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以满足供养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敬老院设置管理和服务人员岗位。管理人员(院长)核定为事业编制,每所敬老院核定事业编制1名,人员可从乡(镇)事业编制人员中调剂解决。除管理人员外,服务人员根据供养人数及其生活自理程度配备,其中服务人员与生活能自理的供养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10;服务人员与生活

8、半自理的供养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服务人员与生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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