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征缴环节存在问题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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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公积金征缴环节存在问题的分析“……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住房公积金,简单地说,就是单位为在职职工缴纳的长期住房储金。在实行职工住房商品化后,住房公积金也是一项惠民政策。笔者结合审计工作中发现的公积金单位征缴不到位、工资基数未足额、私营企业未缴、征缴公积金监督乏力等问题,针对缴纳环节问题,谈点个人看法,与同行共研。一、公积金征缴环节存在的问题(一)体制内职工公积金

2、缴纳基数未足额。《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明确规定“(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项构成工资总额。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如从2014年10月起调整增加职工工资2016年兑现、五年一档正常晋级增加工资、职级职务并行增加工资、正常晋标增加工资,因人社主管部门没及时调整兑现,补发期间长,数额较大,单位没有纳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费工资基数,还有“(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也没有列入工资总额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职工利益受到损害。(二)体制外职工公积金大多数未缴纳。私营企业等体制外在职

3、职工没有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一是《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将“(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都列入“计时工资”,审计中发现极少数私营企业即使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在3个月试用期间是不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二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私营、集体、外商投资、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都要为职工缴纳住户公积金;《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明确规定“私营单位、华侨及港、澳、台工商业者经营单位和外商经营单位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参照本规定执行”。在审计工作发现除极少数私营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外,特别是绝大多数私营企业长期没有给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因

4、每年国家、地方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考指标名额非常少,就业人数有限,大绝多数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毕业生、高职高专毕业生都只能进入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就业。在体制外企业就业的职工没有享受到住房公积金这一惠民优惠待遇政策。(三)体制内单位自主招聘职工公积金未缴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自主招聘职工,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由于单位编制紧、任务重人员少,多数机关、事业单位自主招聘了部分临时人员,以满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需要。如部分基层医院自主招聘护士、医生,工资每月300至500元,绩效工资与他们无缘;自主招聘的人员数量远大于计划招聘人数;既在较长时间不能同工同工同酬,因无

5、编制,在单位地位也低,任务又重,而且没有给他们缴纳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这一惠民政策执行中硬是与自主招聘职工无缘。二、公积金征缴环节问题原因分析(一)经费无来源,住房公积金单位配套部分不到位。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计划内招聘人员)正常增加补发工资没有进入公积金缴纳工资总额,单位按照12%配套部分不到位,没有财政预算经费。年初公积金财政预算是按照在职在编职工上年度12月实发工资额申报预算,凡是在预算年度内正常晋级增加补发的工资、奖金、文明单位、档案达标、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考核、综合治理增发的奖励工资都不在公积金预算经费内,单位就是想给职工配套住房公积金,也是无经费来源。

6、(二)自主招聘职工,维权成本高。机关事业单位自主招聘的职工,为了能保住岗位,住房公积金待遇无力维权。自主招聘人员,招聘单位管理控制有绝对的权威,面对当前就业压力大的特点,对自主招聘人员来说,在岗位稍有不注意都难保岗位的情况下,还去维权,岂不是“鸡蛋碰石头”。机关事业单位自主招聘人员,同工不同酬、地位不平等,他们永远是“弱势群体”。一心只想保住现在的就业岗位,明知自己的权益有损害,也只能“忍气吞声”罢了。(三)私营企业职工公积金执行政策被“边缘化”。据调查了解除极少数企业为其缴纳了住房公积金外,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纳绝大部分缺位。私

7、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单位,异军突起,飞速发展,占了我国企业的“半壁江山”,容纳了千百万各类大学生就业,职工为企业和国家作出了贡献,理当应享受到住房公积金这一惠民政策所带来的福祉。针对私营企业异军突起、为社会提供大规模的就业岗位,国家在公积金顶层制度设计时考虑到了保障职工的利益问题,政策、制度不缺位,而在政策执行时被“边缘化”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不规定不缴或是少缴公积金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责令缴存,维护职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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