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刑事速裁的程序利弊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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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刑事速裁的程序利弊控制  论文摘要“两高”在北京、上海、重庆、天津等18个城市进行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试点改革工作,成为了司法改革提高审判效率兼顾公平的重要举措之一。刑事速裁在试点改革中虽取得很大成效,且被告人有速裁程序适用的拒绝权和上诉途径,救济途径可谓较为合理,但也产生了诸多实际问题,有公检法司以及被告人、辩护人在适用中的偏差,也有立法、程序的不完善等诸多因素。本文针对在调研中发现的刑事速裁在启动和运行中的程序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完善与防控建议。  论文关键词刑事速裁审判效率审判公平程序瑕疵  一、刑事速裁试点情况  2014年6月23日至27日,第

2、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第九次会议对《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下称“决定”)进行了审议并获得了通过。该“决定”授权“两高”在上海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刑事速裁推动刑事案件审判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让公平正义以更少的成本更快的方式实现。这是司法改革“审判中心”和“审判高效”的重大举措之一,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审判效率,保障了当事人权益,提高了司法机关的权威,备受好评。上海试点刑事速裁,长宁法院不到十分钟就可以审理1起轻微刑事案件。相较普通审理程序,刑事速裁程序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予以省去,法官只需要根

3、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做出判决。据该院主管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相关刑事案件的某一线法官介绍,这些轻微的刑事案件若是按以往的程序审理,至少要1天至2天,而适用速裁程序往往只需不到1个小时。  然而,刑事速裁在试点改革中暴露的问题,也备受质疑与诟病。在价值层面,这一试点改革有取消劳动教养制度和醉驾入刑倒逼刑事速裁改革以满足轻罪归刑需求的嫌疑,刑事速裁程序存在程序效率与公正之间的冲突,而在实际试点层面,启动程序“两次询问”执行不力、取消法庭调查和辩论削弱被告人权利、滥用不公开审理、检察院量刑建议进一步具体化等问题,均值得进一步反思。笔者认为:  首先,刑

4、事速裁的试点改革是为了规制增长数量呈现“爆炸式”的轻微刑事案件,其是经过顶层设计、自上而下试点推行的司法改革措施,是对“案多人少”办案矛盾的正面的主动的回应。尽管与取消劳动教养制度在时间上存在一定的巧合,但实际上在这之前很多地方就已进行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尝试与创新,且过去被劳动教养的违法行为中只有符合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的那一部分违法行为,才有可能进入司法程序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进行处理。因此,刑事速裁程序,是在轻微刑事案件进一步增加的现实背景下,对缓解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矛盾的主动应对,也是对刑事审判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尝试与创新,并不是取消劳教制度的缘故。

5、  其次,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有严格的条件规制,根据两高的《意见》规定,只有符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的前提条件才可以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因此,该程序兼顾了程序效率与程序公正,既保障当事人正义的实现,还以看得见、少成本的方式实现。  最后,尽管在程序设置的初衷和价值上我们给出了肯定,但无法忽视的是在试点中其在程序方面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接下来将对此作出重点分析和探讨。  二、刑事速裁的程序性弊端  (一)程序启动中的弊端和弥补  “效率兼顾公平”是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学者陈朴生教授指出,刑事诉讼法的价值与功能,在于维持

6、公共社会的福祉,保障每个人的基本人权,倘若不计程序的繁琐,进行的迟缓,对个人与国家均属无益,甚至有损,因此诉讼经济的价值在诉讼中不容忽视。蔡墩铭教授也明确指出,“速审”已为越来越多的学者和司法人员所关注,对当下案多人少的司法现状来说也显得尤为重要。  简易速裁程序的具体设计,应体现出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提供最低限度的保障的立法意旨,赋予被告人完整的程序选择权,并让选择简易速裁程序的被告人在量刑上得到优惠。在试点改革中,被告人享有拒绝适用速裁程序的权利,可谓值得肯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效果并不佳。由于很多被告人并不具有法律知识和诉讼能力与经验,很难行使

7、好自己对刑事速裁程序适用与启动的权利,而律师的帮助能予之保障。  (二)程序运行中的弊端和弥补  1.取消法庭调查,让渡法官法庭调查权。普遍人认为刑事速裁程序不会削弱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最高院相关人士的表示最能体现这一方的态度,其认为刑事速裁程序中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是有前提条件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人自愿认罪,签写具结书,并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自愿认罪,对法律适用和量刑建议没有提出异议,也就等于是被告人自动放弃了辩护权,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的程序设置也就失去了必要。更何况,虽然不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但被告人

8、在法庭上做最后陈述的权利得到了保留,另一方面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法院一般予以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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