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执法监督机制 确保司法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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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新执法监督机制确保司法公平公正  社会的变革,使执法的公正性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给执法监督工作也带来严峻挑战,仅仅依靠社会监督、人大监督、法律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已不能满足形势的需要,必须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党委政法委监督,确保执法公平公正。 一、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党委的执法监督是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法委从执政党工作大局出发,在全国和本行政管辖范围内,为确保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维护法治尊严,按照党的组织系统,对政法机关执行法律的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协调、管理行为的总和。其理论依据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关于政党、国家、法治理论;其法律依据是

2、宪法及有关组织法;其政策依据是党的有关政策、规定、决定、意见等。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检查指导监督政法机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二是检查监督政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和政法干警的执法行为。三是组织领导政法机关妥善处理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四是发挥政法委执法监督职能加强案件的协调与督办。 二、案件协调与案件督办的范围及其界定   案件协调的范围主要针对公、检、法之间存在争议、致使案件久拖难决或处理不公,可能成为影响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案件。案件的督办则着重于对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热点”案件,久拖不决严重超法定时限的案件,当事人不断控告申诉、多次上访的案件,外地或新

3、闻媒体反映有受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影响而没有严格依法公正审理的案件,上级有关部门督查督办的案件,政法干警违法违纪的典型案件。   案件督办和协调虽然都是党委执法监督的重要手段,但二者有较大的差别:从来源渠道上看,案件督办多是当事人反映的处理不公、欠拖不决和干警违法违纪案件;而案件协调多是政法部门之间存在较大分歧,认为需要协调的案件。从涉及的政法部门数量上看,案件督办多是涉及到一个部门的事情,涉及的问题较少、较单纯,而案件协调多是需要协调公、检、法等多个部门,涉及的问题较多、较复杂。从处理方式上看,案件督办是上级或党委政法委督促政法部门办理的案件,需要部门说明情况,报处理结果;而案件协调

4、多是需要政法部门在达成共识后依法去落实的案件。 三、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执法监督压力较大。主要表现在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以情代法现象时有发生;执法缺乏人文关怀,暴力执法、拖延执法依然存在;办案粗糙,宽严失度,办案质量不高;暗箱操作,违规作业,执法透明度不强等,使执法监督难度和压力加大。   执法监督权受限制。公、检、法部门存在双重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督工作的开展,使党委政法委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往往显得力不从心。   执法监督力量薄弱。当前由于基层政法委编制少,执法监督机构要么尚未建立,要么专兼职人员未落实到位。而从事执法监督工作的专、兼职干部中,

5、有的法律素质不高,有的工作作风不硬,有的对新形势下出现的问题调查研究不够,遇到棘手问题束手无策,难以有效行使监督职责。   执法监督来源狭窄。目前政法委监督的案件,大多数来自于上级党委、领导的批示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尤其对个案的监督没有领导批示很难奏效。狭窄的监督来源起不到相应作用。   对党内执法监督存在排斥心理。部分政法部门领导对中央关于加强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文件精神领会不深,对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对执法监督存在抵触情绪。有些同志还认为加强党对政法工作领导,只能是宏观上的领导,不宜对具体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对具体案件的监督干涉了司法的独立性。 四、执法监督问题

6、的成因   政法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现有司法人员的来源非常复杂,有军队转业的、有从其他机关调入的、还有从企事业单位改行的,从法律院校毕业的只占很少一部分,导致政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较低,办案质量不高,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执法工作的新要求。   领导干部管理体制不规范。按照中央政策,在政法干部队伍管理上,要求党委政法委协助党委和组织部门考察管理干部。但在实际运作中,政法委只协助例行考核,协管工作迟迟得不到落实,干部管理和提拔任命建议权流于形式,在这种情况下,监督工作困难重重,监督效能低下。   党内执法监督缺乏制度保障。目前,党委政法委实施法律监督,在立法上没有相应的具体规定和有效的措施保证

7、,缺乏规范性的法律规定,又缺乏具体的程序操作,这给实际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在这种情况下,既使对执法过错进行责任追纠,也只能由执法部门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而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仅仅体现出间接性。   党内执法监督关系尚未理顺。由于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起步较晚,许多工作还处于探索起步阶段,与相关部门的监督关系还不够理顺,致使目前工作手段乏力,没有完全掌握监督的主动权,存在调查难和处理难。 五、规范和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之策   必须加强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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