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人命救助工作浅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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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河人命救助工作浅论一、为什么要开展内河水域人命救助工作   众所周知,在内河水域从事运输生产、作业承担着比陆地上大得多的风险。特别是内河水上事故的发生直接威胁着人命和财产的安全。开展内河水域人命救助工作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重要措施,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保证,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的社会职能。另外我国加入WTO以后,航行于我国内河水域的外国籍船舶日趋增多。如果这些船舶一旦发生海难事故,如果我们不能很好地履行国际公约,进行有效的人命救助,就使得航行于我国内河域的外国籍船舶缺乏安

2、全感,不仅会影响在世界上的声誉,也会直接关到我们与其他国家的贸易往来,乃至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目前我国社会救助力量必不可少   正是因为在内河水域开展人命救助工作如此重要,目前长江干线两岸的市、县两级都相继成立了水上搜救中心和分中心,对管辖的范围内水上紧急情况进行人命救助负责,并且都开通了搜救专线电话:12395。XX年4月6日交通部又以交海发[XX]137号文规定:“在长江等内河建立巡航搜救一体化的体系,有针对地加强对重点水域岸基地站点力量的配备,提高救助技术装备水平,完善搜救体制。”按照交通部的要求,为加强长江干线巡航执法与应急力量建设,长航局组织长江海事、航道、

3、公安、通信等单位编制完成了《长江干线水上巡航执法与应急动态待命站点布局方案》及《长江干线水上巡航执法与应急动态待命工作管理规定》。XX年6月28日,126个水上巡航执法与应急动态待命站布点完毕,并向社会公布了应急站点名称、位置、值班电话等内容。   这些对策采取后,我国内河长江干线上人命救助的成功率虽然得到了很大提高,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内河水域中的航运业、旅游业、水上水下工程施工作业、渔业、水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等水上活动也日益频繁起来。活动中的船舶和人员数量逐年在增多,通航水域的由空间变小,因而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的机率也下正在不断加大。我国内河水域

4、一旦发生有生命财产威胁、危险情况,仅仅依靠当地政府、海事部门的救助力量,很可能达不到理想的人命救助效果。其原因有:   1.目前政府、海事部门现有的基础设施、技术装备,救助队伍人员的专业技术和水平根本达不到全天候,24小时提供救助的要求。我国内河水域纵贯东西,大运河和南水北调工程又沟通了南北,真可谓线长面广,四通八达。有的内河在宽广的平原流淌,有的在高山峻岭中穿过;有的内河水面宽阔,有的很狭窄;有的内河水流平缓,有的湍急;有的内河在繁华的市区,有的在偏僻的乡村等,需要搜寻救助的设施和设备类型、性能各异,需要参加各类水上“人命救助”的人员应具有很高专业技术和水平,才能满足不同

5、内河中所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人命救助需求。目前政府、海事部门满足不了内河水域人命救助的需求。   2.搜救机构尚不健全。长江干线所在地的市、县尽管建立起了水上搜救中心、分中心,但是乡或镇、村级的搜救机构没有建立。我国其他内河水域水上搜救中心、分中心仍在等待建立之中。   3.搜救机构协调能力不强,妨碍海事系统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长江干线等内河水上搜救中心办事机构均设在海事部门,成员单位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致使搜救中心与海事系统职责界线不清;中心与中心成员部门如军方、渔政、水产、气象、医疗卫生、公安、港口等联系、联络不畅;各部门受局部利益影响,搜救组织协调能力受限。   4.搜

6、救专项经费没有落实。目前我国内河大部分水上搜救中心无任何经济来源,使搜救中心处于人员不足、不稳定、搜寻救助设施和通讯设备落后,但又无力改善的境地。长江干线自XX年实行巡航搜救一体化后,搜救设施设备增添和改造了不少,这些新添的设施设备今后的维护和保养所需要的资金又将如何解决。   正是以上问题的存在,导致内河水域海难事故发生后实施“人命救助”时,除当地政府、海事部门的救助力量之外,社会救助力量必然要参与,并且起着非常重要和不可或缺的作用。   三、既然目前社会救助力量在内河水域的“人命救助”中不可缺少,那么如何才能组织好社会救助力量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呢?我们认为应采取如下对策

7、:   1、海事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对开展内河水域“人命救助”的认识。目前,我国虽然还没有规范内河水域搜救工作的专门法律法规。但是2002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中明确了海事主管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在搜救中的职责和权力。另外,我国相继出台的《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都对重大事件的应急反应机制的建立,应急反应程序的制定和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所有这些都将成为我们有效的开展内河水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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