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内河海事行政强制执行》

《浅论内河海事行政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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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内河海事行政强制执行2009-12-2213:00:30 (芜湖海事局法制管理专业委员会 芜湖241001)    【摘要】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制度,是行政机关依法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重要手段。本课题对海事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争议进行了探讨,对海事行政强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海事行政强制执行工作建议。【关键词】内河海事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制度,是行政机关依法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重要手段。它对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保障机

2、关有效行使行政职权,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和分类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政行为,其与行政强制措施有本质区别,行政强制措施则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如保证行政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秩序、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而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根据强制执行对象的不同,

3、可分为对财产、对行为和对人身三种不同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根据强制执行对象是否亲自或请人代替法定义务人履行其义务为标准,可分为直接强制执行和间接强制执行。直接强制执行是指义务主体逾期拒不履行其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以达到与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间接强制执行则是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间接强制执行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二种。二、海事行政执法中的行政强制执行法律明确赋予海事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主要是间

4、接强制执行,包括执行罚和代执行,如强制清除、强制打捞清除等,对行政机关自身无权强制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打捞清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

5、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船舶发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内河水域环境污染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必要的防污染措施,包括强制清除、强制打捞或者强制拖航等应急处置措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这些都属于间接强制执行中的代执行。执行罚。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海事管理机构依法每日按罚

6、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方式,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目前海事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争议探讨目前,海事行政强制执行和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存在认识争议,海事行政强制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权,在理念和实践中还有争议或

7、存在理解不一致的情况。例如:禁止船舶进港或令其离港。《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国籍舰艇拒绝按港务监督机构的要求纠正的,港务监督机构可令其驶离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港口、锚地”。禁止船舶离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二十五条等对禁止船舶离港作了规定。责令限期搬迁或拆除。《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本规定取得《许可证》,擅自构筑、设置水上水下建筑物或设

8、施的,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外,责令构筑、设置者限期搬迁或拆除”。上述几种情形,法律明确规定主管机关“有权”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那么这种“有权”是否是行政强制执行权呢?这里的“有权”只是赋予了海事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命令的权力,而不是赋予行政强制执行权。首先,从法律条文用语所表达的含义来看,上述关于“有权禁止其进港或令其离港”,“有权责令其离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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