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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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   【内容提要】近年来,XX区经济和公路交通的快速发展,使我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呈逐渐上升趋势。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权益,法院除了做到案件审理公平正义外,更应对该类案件的概况、特征和成因有全面科学的认识和把握,提高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的专业化、高效化水平。本文通过对XX-XX年XX法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该类案件的特点和原因,并提出有效化解纠纷的相关建议。   【正文】随着高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进出“两区”

2、的车辆越来越多,受路况、车况等客观条件和人们交通安全意识等主观因素影响,我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中所占比例逐年增大,标的金额也不断攀升,凸显了当前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的严峻。 一、我院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审理的基本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后,我院受理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增长较快,案多人少的矛盾凸显。XX年至XX年,XX法院共受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1491件,审结1422件,结案率为95.37%,判决结案798件,调解结案556件,调解率为39.09%;撤诉45件,撤诉率

3、为3.01%。   表一:XX-XX年我院交通事故纠纷处理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主要特点及原因 受理案件数量增长快,诉讼标的额大。   XX-XX年江海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分别为217件、375件、484件和415件,分别占同期民商事案件总数的16.76%和33.19%、21.44%、18.8%。XX-XX年,该类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额分布为1884.668万元、2864.259万元、4108.7006万元、3241.431万元。 )   该类案件数量、标的增多主要有如下几个原因:一是人民生活水平逐年提高,私人车辆增长迅速,道路车流量大增,但道路安全管理

4、工作还没有做到同步发展,很多地方没有实行摩托车和小汽车分道行驶。同时,涉案人员往往交通安全意识淡漠,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较多,导致事故发生。二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公安机关的调解不再是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管部门一般不再主动调解,而且只要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调解程序即无法启动,当事人一方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导致诉至法院的交通事故案件上升很快。三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往往涉及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诉诸法院的交通事故几乎都是造成当事人受伤,甚至致残或者死亡

5、,使受害人或者家属蒙受巨大的损失。交通事故赔偿多涉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有的还牵涉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费用等多个赔偿项目,以至于其标的动辄上万甚至几十万。而且在个案中,当事人为了让法院支持其更多的赔偿或者为了解气,往往刻意提出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额。 诉讼主体多,对责任认定、赔偿数额争议大。   XX-XX年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涉及到两个以上责任主体的占案件总数的70.13%。究其原因,是因为相关部门对车辆挂靠、租赁、使用、出借等方面的管理不规范,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主体往往牵涉到法定车主、实际车主、

6、借用人或承租人、雇佣人、挂靠人等多方人员,XX年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将商   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也纳入了被告范围,被告的成分更加多元。各种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各责任人相关法律知识欠缺,对自身责任认知不足,相互推诿,导致责任分摊不清。同时,多方诉讼当事人往往对责任认定、赔偿数额分歧较大,各执一词。一是由于一些受害人及其亲属对于责任认定、责任划分认识不足,或未考虑对方的实际履行能力,提出巨额的赔偿请求,对诉讼的期望值过高;而部分加害人因经济困难无力赔偿的情况也为数不少,造成诉讼双方争议较大,难以达成合意。二是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农村居民视为城

7、镇居民赔偿的批复》,受害人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然而,最高院的批复过于简单,对于该种情况确定标准没有细化。对该标准的认定方式是以户籍登记为依据还是以经常居住地为依据没有明确依据。如有的当事人虽为农村户口,但外出到城市打工或在城镇定居多年,收入亦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平均标准,如仅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进行赔偿也会造成明显的不公平,导致双方产生较大争议。 司法鉴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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