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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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当前随着我国政府对农业补贴力度的加大,在广大农民获得实惠的同时,也使一些以前被掩盖起来的农村土地承包中存在的深层次的矛盾逐渐暴露出来。从而使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案件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本人根据对肃北县人民法院2004年至2005年度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统计,此类案件的发生率一年比一年高。对此类案件中呈现出的法律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本人通过调查,我县人民法院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以最大程度的保持了农村地区的社会稳定,切实维护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一、农民在土地承包后因法律意

2、识淡薄所体现和存在的一些问题1、关于承包方出嫁承包地该如何处理的问题。如2000年,李某所在的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并领取了土地承包经营证。2003年3月李某与外村男青年结婚,但一直未将户口迁出。亦未在男方所在村分的承包地。2005年初,李某娘家的村委会以李某以嫁出为由,收回了她的承包地。为此,李某要求村委会立即停止侵害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返还收回的承包地。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的规定,所以李某在婚后的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李某与发包方签定的

3、合同书合法有效。村委会应立即停止侵害并返还李某的承包地。本人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如今土地对农民来说有许多功能,农民的衣食住来行都离不开土地,它是农民最重要的资产,令人遗撼的是受传统观念的束缚,占农民总数一半的女性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却常常遭受侵害。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签订后,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所以根据这一原则,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这些规定体现了我国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及保障土地承包关系相对稳定的精神。为此,笔者提醒广大女性农民朋

4、友,在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敢于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2、私自擅改土承包土地用途所带来的一些同题。如2004年,村民王某经所在村委会同意将自己承包的5亩责任田转包给同村村民万某,2005年,万某擅自将该地用作水泥预制板场地。王某发现后表示反对并要求万某将承包地恢复用于农作物种植,万某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王某要求立即终止与万某的土地转包合同,并要求万某赔偿损失。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有关法规,王某要求终止与万某的承包合同,并赔偿王某的经济损失是合理的。本案涉及农村地区转包和土地用途管制两个问题。我国法律和政策并不禁止农

5、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同时也规定当事人在下列情况下请求终止承包合同是合法的。(1)、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因健康等因素无力承包的。(2)、因一方,不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3)、承包经营耕地的承包弃耕抛荒的。(4)、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本案中王某与万某的转包合同合法有效。但万某在承包过程中未经王某、村委会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以违反了有关政策法规。3、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的限制性问题。如:陈某是A县人到B县

6、做小生意,因无处居住与某村村委会达成协议,由该村给陈某解决一块宅地,陈某支付给该村青苗补偿费。之后未办理宅基地证。陈某在此地建房做生意。4年后该村想收回陈某所占宅基地作耕地,陈某不同意,拒绝搬迁。本人认为本案中陈某未办理宅基地证,因此陈某事实上并未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法》第九条的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认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因此,陈某与该村民委员会以支付青苗补偿费为条件,在该地上建房所达成的协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合法的。但是根据《土地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

7、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土地使权"。这一规定要求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有关行政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的确认,才会发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二、村民在土地承包过程中遗留和存在的一些问题。1、关于承包主体的问题。如:村民张某共有三位家庭成员,张某与发包方签订合同共承包了两亩地。而村民高某也有三位家庭成员,高某与发包方签订合同共承包了三亩地,。比较张某与高某的家庭成员及承包土地的数量,明显农户张某家中有一位成员的土地承包权被剥夺。那么若张某起诉发包方要求增加承包合同中的土地数量应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村民张某的家庭成员能否以个人

8、的土地承包权被侵害为由提前诉讼?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村民张某起诉发包方不能胜诉。因为张某与发包方是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承包合同的,且在签订合同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方式。另外,若给张某增加承包地,势必要发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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