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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一起先天性脑积水诉讼案看申请鉴定的价值【关键词】脑积水;诉讼;鉴定 【中图分类号】D919.4;R72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XX)02—0093—03 案情简介 陈某,男,2000年8月1日生。其母王某(1975年9月生)于 1999年10月底怀孕后(末次月经1999年10月31日,预产期 2000年8月7日),从2000年5月11日孕28起至2000年7月 26日孕38,先后12次到XX市某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其中于5 月11日、7月5日、7月26日
2、进行了胎儿B超检查,B超检查均 报告未见胎儿有异常情况。 2000年7月27日王某因“停经38、浮肿1月,血压增高半 天”入住XX某妇产科医院待产。入院后,一般情况可,胎儿B 超检查提示:ROA,活胎,胎儿后颅窝积液、宽约1.0cm。2000年 8月1日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产下陈某,手术经过顺利,新生儿 无畸形,一分钟、五分钟Apgar评分均为10分。8月10日王某 出院,出院诊断:(1)孕2产1,孕39周,ROA,难产,活婴;(2)中度 妊高症,巨大儿,轻度贫血。2000年8月
3、14日和8月29日进行 产后访视,产妇情况和新生儿情况均未见异常。 产后数月,家属发现陈某神情呆痴,呼唤无反应。2001年1 月9日陈某在XX某儿童医院行脑干听觉诱发电位测定提示异 常。2001年2月16日陈某又在该院行头颅CT等检查,3月2 日医院诊断:“先天性脑积水?”、“先天性脑发育不全?”。2002年 5月8日陈某再次在该院行头颅CT检查,CT检查示脑积水(梗 阻性)、脑发育不全,诊断:先天性脑发育不良(脑积水)。2002年 5月13日陈某在XX某大学附属医院行头颅C
4、T检查后诊断: 先天性脑积水、脑发育不全。2002年6月17日陈某因先天性头 颅增大、发育缓慢到上海某大学附属医院就诊,头颅磁共振检查 示先天性脑积水,诊断:先天性脑积水。 原审情况 2002年4月1日陈某、王某以XX市某医院在对王某提供 的产前检查医疗服务中行为失职,致使应该检查出来的陈某先 天性脑积水未能检出,导致陈某出生时就成为残疾人,让原告蒙 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为由,向XX市某基层法院提起 诉讼,要求被告XX市某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 431190元
5、。法院组成合议庭后先后4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双 方争议的最主要焦点是陈某的先天性脑积水是形成于出生前, 还是出生后。原告方认为陈某的先天性脑积水形成于出生前, 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其自行委托的浙江法会司法鉴定事务所对陈 某的人身检验报告,该司法鉴定事务所的鉴定结论认为陈某患 先天性脑积水、先天性脑发育不全的诊断正确,先天性脑积水在 胎儿时即在出生前已经形成,可综合评定为五级伤残。但该鉴 定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均是陈某出生7个月以后医疗机构的病历 资料和医疗诊断证明书,不包括王某产前的
6、4次胎儿B超检查 ·94· 记录。被告认为陈某的先天性脑积水形成于出生后,王某产前 的4次胎儿B超检查与原告的鉴定结论明显不符。被告依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经原审法 院准许,聘请两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 二医院的神经外科主任医师和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 超声医学副主任医师),出庭就本案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他 们同时对陈某的人身检验报告提出质疑,要求原告委托的鉴定 人回答确定陈某在胎儿时即出生前脑积水已经形成的依据。
7、原 告委托的鉴定人对此未予答复。被告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8条,向法院提出申请重新 鉴定。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的证据即王某产前的4次胎儿B超检查 记录不足以反驳原告的证据即陈某的人身检验报告,“后者证明 力明显大于前者,故被告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方提供的证据不足反驳原告提供的证据的效力,不能证明 其医疗服务行为符合医疗规范及排除因果关系,故被告应承担 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2002年11月6日原审法院公开宣判被 告赔偿原
8、告各项损失共161305元。 被告不服原审判决,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再 次提出申请重新鉴定。 鉴定情况 应被告申请,二审法院委托浙江省医学会进行鉴定,医学会 接受委托后随机抽取了神经外科、超声医学、妇产科、法医等专 业的7位专家组成鉴定组。专家鉴定组认为脑发育不全性脑积 水是脑积水中最严重的一种。可见于能生存的婴儿,出生时可 不显示头颅增大征象。大脑皮质为胶质组织构成薄壳,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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