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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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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大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办法xx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专项工作报告的办法 第一条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的主要方式之一。为进一步规范报告程序,提高审议质量,根据《监督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人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条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反映的问题确定: ㈠县级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㈡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㈢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㈣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㈤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㈥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第四条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3、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第五条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六条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
4、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七条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剖门负责人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八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认为必须时
5、,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县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常委会对审议意见的办理进行跟踪监督,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对办理结果不满意要求重新办理的,由常委会表决。是否提请常委会表决,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条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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