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信贷员冒名贷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

临时信贷员冒名贷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

ID:6924943

大小:31.36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1-31

临时信贷员冒名贷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_第1页
临时信贷员冒名贷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_第2页
临时信贷员冒名贷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_第3页
临时信贷员冒名贷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_第4页
临时信贷员冒名贷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_第5页
资源描述:

《临时信贷员冒名贷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临时信贷员冒名贷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一、基本案情   汪某,原系农业银行某营业所的临时信贷员。在2001年11月11至2003年6月19日期间,汪某利用其担任某营业所临时信贷员职务之便,冒用多人名义贷款35.3万元后潜逃至今。其归案后查证其挪用的资金被其借给他人使用。 二、分歧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汪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汪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理由是,汪某作为受国有企业委托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名贷款后潜逃,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382、383条,应以贪污罪论。 临时信贷员冒名贷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一、

2、基本案情   汪某,原系农业银行某营业所的临时信贷员。在2001年11月11至2003年6月19日期间,汪某利用其担任某营业所临时信贷员职务之便,冒用多人名义贷款35.3万元后潜逃至今。其归案后查证其挪用的资金被其借给他人使用。 二、分歧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汪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汪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理由是,汪某作为受国有企业委托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名贷款后潜逃,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382、383条,应以贪污罪论。   第二种意见认为,汪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汪某可以作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其理由是,尽管刑

3、法分则条文对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在表述上有所不同,但两罪的主体范围并无实质上的区别,对贪污罪主体的特别规定只是起一个强调作用,其实质内容与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并未超出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范围。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或“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有三类:一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中第二类人员实际涵盖了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因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4、、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实际上是“国家工作人员”或“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中的一种,理当可以作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汪某作为受国有企业委托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冒用他人名义贷款,归个人使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汪某的行为构不成挪用公款罪而是构成挪用资金罪。汪某不能作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其理由是,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构成在主体要件上有区别,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对贪污罪以专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可以作为贪污罪的主体,而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对挪用公款罪却无类似的规定,按照刑法

5、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三、评析意见   汪某是农业银行某营业所的临时信贷员,农业银行属国有企业,汪某是在国有企业中工作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汪某办理信贷业务的行为,属受国有银行的委托对银行资金进行的经营行为。关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即我国现行刑法382条第2款究竟是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目前仍然存在争议。如果说该条款属于注意规定,那么,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原本就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如果说该条款属于法律拟制,那么他们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笔者认为,“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

6、财产的人员”不属于刑法93条中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理由如下:   1、从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如果“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那么刑法就没有必要在382条第2款另设一款作特别规定,而直接适用第一款就可以了。如此,刑法382条第2款的规定就是多余的,这显然不符合立法者的本意。   2、“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能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从立法技术上来看,“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兜底条款,以便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根据发展变化的客观情况,对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作补充规定或解释。

7、但是由于其规定的原则性和概括性,导致理论上存在诸多争议,实践中难以把握。特别是当经济领域里犯罪活动猖獗,各种经济组织中的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犯罪的现象不断发生时,实践中就出现过将非国有经济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以“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认定的情况,使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扩大。笔者认为,尽管这一条款原则抽象,但对其的认定应当严格,不宜对这类人员作过多扩张解释。原因是:其一,“罪刑法定”主义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刑事法律是法律中最具有强制力的法律,刑罚的实施不仅关系到人的一般利益,而且关系到人的尊严、人格甚至生命,对刑法的适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