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落实医疗处置制度引发的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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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落实医疗处置制度引发的医疗纠纷【关键词】医疗处置;医疗制度;医疗纠纷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XX)01—0001—02   患者门(急)诊就诊医疗处置完毕并不意味着医   院医疗服务结束.医师医疗处置后后作出的随诊复查   医嘱.对于指导患者康复治疗仍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   用.是医疗处置过程的延续.可以弥补医疗处置中的   缺陷,并可以根据病情、伤情变化调整治疗方案。如果   临床医师不注重在患者离院前告知其随诊复查.原有   医疗处置失败或不到位,使患者不得不住院治疗,给   患者及其亲属带来经济损失和精神负担.

2、甚至严重后 果。对此,医院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简介   患者,女。16岁。在校学生。2002年8月2013凌   晨摔伤右腿。由同学陪同前往某医院急诊科就诊,诊   断:右内外前髁骨折。转住院部由骨科值班医师对其   实施专科手法复位和“短腿石膏固定”处置,但未在门   诊病历巾填写处置意见。仅口头嘱咐其第二天来院摄   片复查,以了解复位和固定情况,决定进一步治疗方   案。患者未按院方要求办理,直至同年10月713才来   院复查,摄片发现骨折处畸形愈合,拟行手术复位。为   此.该病员及其亲属否认有口头医嘱.并向医院提出   减免医疗费,院方只承诺安排专家手术,

3、尽量减轻患   方经济负担。遂于2002年11月1813行“右髁关节骨   折切开复位矫形螺丝钉内固定术”.术后复查摄片报   告骨折复位内固定良好,住院28天出院。出院医嘱:   两周后来院拆石膏摄片复查.术后1年来院取除内固   定螺丝钉。患方对手术效果和可能遗留的伤残后遗症   提出质疑,鉴于此情况医患双方协商,共同委托市医   学会(书面)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是患方于2003年4   月3013将该医院直接诉至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的   同时,于2003年l2月l1日在当地医科大学附院行   “内固定取出术”。原告诉称:由于被告医院急诊医疗   处置不当.未交代摄片复查事

4、项,错过了最佳治疗时   机,致使原告伤病不能完全治愈,延长治疗时间,增加   痛苦,耽误了学业,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住   院伙食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补课费、交通费 及精神抚慰金共计618l2.06元。 鉴定 一 、法医鉴定 (一)第一次鉴定   2002年12月1213患者出院后,并未按医患双方   协商,共同委托市医学会(书面)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而是于2003年3月1213通过律师事务所委托司法   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 (二)第二次鉴定   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应原告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   构进行伤残复核鉴定,鉴定结论仍为儿级伤残

5、。 二、医疗事故鉴定   医患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多次协商未达成协议,   法院采纳了原告的司法鉴定申请,被告也于2003年7   月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经某市医学会医疗事敝技术鉴   定办公室鉴定,鉴定专家组采信了患方的陈述,分析 认为:   1.医院门诊病历未记载你院医嘱,未告知石膏固   定须知,违反医疗首诊负责制原则等,违法、违规事实 存在。   2.因果关系:由于未能及时治疗,而失去最佳治 疗时机。   3.责任程度:由于患者自身损伤严重,医院负有 次要责任。 4.事故等级:四级医疗事故。   5.医疗护理建议:积极功能锻炼,必要时可行关 节融合术或关节置换术。 判决   

6、法院经审理及根据法医学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意见认为:原告凶摔伤前往被告处就诊,被告应严   格按照操作程序和技术手段实施诊治,但被告对原告   手法复位并石膏固定后,未摄片复查,亦未告知石膏   固定须知.违反医疗首诊负责制的原则,导致原告骨   [作者简介】张五宏(1970一),男,汉族,陕两XX人,大学本科学历,副主任医师,医务部医疗科科长。Tel:+86-991-4992023 ·2·   折对位不佳,造成“右髁关节陈旧性骨折”的损害后   果.被告对这一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应当依法承担民   事赔偿责任。原告两次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均相同,法   院依法确认。虽然医疗事

7、故技术鉴定确定被告在此起   医疗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但造成原告损害后果的发   生,原告并无过错。故做出判决如下:(1)被告赔偿原   告法医学鉴定费142元(含放射费)、医疗费5090.16   元、住院伙食费720元、陪护费1614,9元、残疾生活   补助费30360元、交通费8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15180元,共计53917.06元;(2)案件受理费2364.36   元,原告负担302.64元,被告负担2061.72元。原被告   双方对此判决均无异议,并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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