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版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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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版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   申请执行人:文定辉,男,汉族,1963年7月15日生,住XX市巫溪县城厢镇先锋路46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8196307157712。联系电话:13996631111。   被执行人:马祖美,女,汉族,1963年4月6日生,住XX市巫溪县城厢镇解放街33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8196304060042。联系电话:13896290913。   被执行人:XX红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江北区洋河三村5号27-1-2,组织机构代码:66890185-3。 法定代表人马祖美,董事长。 申请

2、理由:   因申请执行人文定辉诉被执行人马祖美、XX红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渝一中民初字第00555号法律文书业已生效(详见附件)。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申请你院予以强制执行。 请求事项:   1、被执行人XX红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文定辉借款本金1066万元和利息、逾期利息5月1日起、以68万元为基数从XX年7月1日起、以400万元为基数从XX年12月24日起、以270万元为基数从XX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   2、被执行人马祖美对XX红岩土石方工程

3、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被执行人XX红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马祖美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00元。 附件: 1、申请执行人公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2、XX唐颂律师事务所公函1份; 3、申请执行人授权委托书1份; 4、申请执行用法律文书副本2份。 此致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XX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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