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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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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鉴定结论证据价值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鉴定结论虽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但它不享有当然的证据效力。我国立法上对司法机关就鉴定结论进行审查运用总的要求,就是《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可见,鉴定结论证据力的大小与强弱必须经过当事人的质证和法院的审查、判断,才能最终确认。 对司法鉴定结论的基本要求是科学、公正、客观,与鉴定结论有关的数据、图表和记录等要准确,鉴定结论的依据要充分。要确定司法鉴定结论是否达到上述要求,也就是说是否具有证据价值,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质证审查运用: 1.鉴定人资
2、格、能力的审查和确认。司法鉴定需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水平、经验和必要的检验设备,这是确保鉴定结论能否准确的前提。由于其地位的重要性和任务的艰巨性,各国法律对鉴定人条件的规定较为严格。具体可以从鉴定人所从事的专业教育、从事鉴定的年限、专长、经历以及专业技术职务和有关的科研成果等方面是否达到要求来考察。 2.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检验、试验的程序规范或者检验方法是否符合有关法定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如:公安部制定的《刑事技术鉴定规则》、《公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国务院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 3.应审查检材、样本是否真实、充分,即是否能够作为鉴定结论的基础。只有提供
3、了充分、可靠的鉴定材料才能作出客观、准确的鉴定结论。2 4.应审查鉴定结论的推论是否合理,论据是否充分,论据与结论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由于鉴定结论涉及多门学科领域的问题,法官仅就鉴定结论本身进行审查,难度较大,所以还需要将鉴定结论与案件的其他证据相结合,进行分析和比较,从而确定是否具有证据价值。 5.审查鉴定人是否具有我国诉讼法上所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即鉴定人是否为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鉴定人或者其近亲属是否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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