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数字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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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数字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万淑萍漆亮提要:基于数字证据在司法实践应用程序中的璽要地位以及数字证据与信息社会发展息息相关的紧密联系,为使数字证据在司法实践屮更为有效的运用,我们首先必须对“数字证据”概念有个清楚的认识,然后在对数字证据类型分析的基础上确立数字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证据效力,最后结合数字证据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可行性与可采性分析,从而正确的运用数字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在科技发展日新月界的今天,随着数字技术的广泛运用,越来越多的信息以数字编码的方式在人们之间传递,因而形成了许多数字电了文件合同。使得数字证据迅速渗透到司法证明活动中,尤其是突出当事人合意的民事活动中來。因此,对于

2、数字证据在司法实践屮的运用做一番深入的探讨已是十分必要的。一数字证据概念的认定数字证据的概念,当前学界各说纷纭。有的学者认为数字证据就是计算机证据(ComputerEvidence),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小产牛的以其记录的内容來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亦有的学者认为数字证据就是电子数据(ElectronicEvidence):广义的电子数据是指以物理形式存储于计算机系统内部及其存储器当中的指令和资料,包括计算机程序和程序运行过程中所处理的信息资料如文本资料、运算数据、图形表格等。狭义的电了数据指的则是存储于计算机系统中的除计算机程序外的一切信息资料,即由计算机系统所有者及

3、用户采集并输入计算机系统的、非本系统本少运行所不可缺少的信息。笔者认为基于电了数据和信息的存在的两种形式:模拟式和数字式。数字证据和模拟证据是电了证据的两个分支。数字证据可定义为:以数字形式存在的以计算机为载体的以一定格式存储在计算机硕盘、软盘等存储介质上的并在网络中传输的二进制代码,能够用作证据使用并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及英派生物。同传统证据相比,数字证据具冇以下特征:1、数字技术性。数字证据以数字化为某础,以数字化作为区别其他证据类型的根本特征。2、高科技性。依托于计算机技术、微存储技术、网络技术等高新技术,而是以数字化的信息编码的形式出现的。3、多样性。数字证据的表

4、现形式可以产纶于电子商务小,也可以产生于平时的H常关系小,表现为电子邮件、机器存储的交易记录、计算机小的文件、数码摄影机小存储的图片等。4、共亨性。电子数据证据由于以电讯号代码形式存储于计算机的存储介质中,比较容易被查看、复制和输III,K电了数据资源可以被广泛共厚。5、脆弱性和安全性。数字证据均以电磁浓缩的形式存储,使得篡改、伪造、毁灭数字证据极为方便迅速,□不易察觉;在口益普及的网络环境下,数据的通信传输乂为远程操作计算机,破坏、修改数字信息提供了便利的条件。然而电子证据如果没有外界的蓄意破坏和修改,能够准确地存储和反映案件的有关悄况;而且最新的计算机研究结果表明,电子证据任何

5、被删除、复制、修改都能够通过技术手段分析认定。从此意义角度上讲,电了证据比传统证据具有安全性和稳定性。二数字证据能力的确立如今,在司法市判领域,数字证据己经应用于民事诉讼领域,并且也渗透到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仲裁领域。依据国内现行法律,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但同时证据应当符合法定形式,即法定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与勘验笔录等。而将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字证据归纳为现行民诉法规定的任何一种证据形式好象都是低气不足。而这一定位问题的解决,却直接关系到数字证据冇无证据能力的问题,即证据资格,指证据资料在法律上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料及证据必

6、须为法律所允许,用于证明诉讼屮的待证事实。针对数字证据的证据效力、证明规则具有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类证据不同的特点。从长远來看,数字证据应当成为一个独立的证据类别,而不应当属于书证或视听资料。传统文件系统与数字信息系统最明显的区别是某一活动中牛:成的传统文件通常是固定在特定的载体上,因而可以成为证据。而数字信息系统生成的信息没冇固定的载体,信息内容可以被多次重复利用。数字证据的“虚拟性”和书证的“实态性”使它们在鉴别、保管、使用等方面明显不同。关于书证的证据规则,从内涵、外延、提取、保存规则等方而不能完全适用数字证据。传统上,书证是指以文字、图画、符号等表达的意思内容來证明案件

7、事实的资料。有关书证的法律前提是以“保持原始形成状态的原件,可以被肉眼识别”、“文件载体为固定的,而文件应被保留在纸上”为前提的,而数字证据显然是不符合该前提要求的。期一方面数字证据不能从属于视听资料。数字证据与视听资料在诸多方面具冇不相容性:(1)从资料生成的途径来看,数字证据是通过二进制对输入计算机的数字信号的智能处理产生的,视听资料是通过对模拟信号的机械处理而产牛。(2)从证据的牝成、审查、判断的方法看,数字证据和视听资料所需的技术手段不同。从法律的角度看,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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