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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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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法官释明权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的运用姓名:任丽萍学号:MF0904052【摘要】:释明权是民事诉讼中法官拥有的一项重要职权。法官对释明权的合理行使可以有效维护诉讼当事人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合法权益,提升诉讼效率,以保证法官公正平等地居中裁判。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加上审判人员对法官释明权认识的模糊和不统一,出现了不履行释明义务和释明不当二种倾向,二审法院的法官也经常以不履行释明义务将一审法院的判决予以撤销并发回重审。笔者结合审判实践,谈谈对如何正确行使释明权的几点粗浅认识。一提出问题2003年12月原告杭州某公司交付给被告某公司一批钢材,被告
2、出具了收条,但迟迟未付货款。原告诉至法院称双方之间有加工承揽关系,其给被告送的钢材是委托被告加工的材料;被告称收到原告的钢材属实,原告的交付行为是代他人偿还债务。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合同成立的事实,而被告的说法则缺乏证据证明。对于该案是否存在释明问题,存在以下二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主张合同成立缺乏充分证据证明,故其要求终止双方间的加工承揽合同的请求应予驳回,但被告收到原告的钢材客观存在,既然加工承揽合同不能认定,而被告收货又缺乏合法根据,故法院应释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按被告不当得利主张权利。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法官释明权的行使是有范围限制的,它受
3、到了当事人主义和法官中立原则的限制,只能在当事人防御系统内做释明;本案原告的主张是基于其与被告间的加工承揽关系,要求被告返还未加工的材料;如果法官释明不当得利,这并非当事人的主张,所以这样的释明是不当的;本案原告的证据虽然只证明了加工承揽关系存在的可能性,但被告并未举证推翻这种可能性,故从优势证据的角度出发,应该支持原告的主张。从以上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释明权的运用存在很大的问题。那么法官释明权行使不当的原因何在?怎样才能正确行使释明权呢?二分析问题由于我国的释明权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有关释明权的规定极少,民事诉
4、讼理论界关于释明权的研究也很少,审判实务界也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一些法官在实际操作时很不规范,以至于出现了诸如上述案例中的问题,要规范释明权的运用,首先要查找释明权不能正确运用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三大因素:第一、立法上存在缺陷。释明是法院的实务领域中一个极具操作性的问题,但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法官的释明权,只是散见于若干司法解释中,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
5、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为立法上法官释明权范围的狭窄,法官在审判实践中行使释明权无法可依,导致释明权行使不适当、不统一。第二、理念上存在滞后。中国民事诉讼模式向来被称为职权主义或超职权主义,而现在正处于朝着当事人主义方向改革的进程中。在我国民事诉讼模式改革进程中出现两种相反的极端现象。一是法官抱着职权主义的思维方式不放,在诉讼中越俎代庖,违背法官中立原则;另一种现象则是法官滑向当事人主义的极端,完全不顾中国的现实,放弃对当事人诉讼的引导和指挥,过于强调程序的对抗性,认为当事人如因疏忽未提出相应主张或提出不当主张而导致败诉,责任在于
6、当事人自己,认为法官只需依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作出判决即可,致使有时诉讼的结果完全背离了公正,严重影响了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信仰。第三、素质上存在差异。释明权的行使是法官的诉讼行为。它对于法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法官素质包括:第一,高尚的道德品质,要求法官做到公正、正直,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秉公办案。第二,精深的业务知识,要求法官精通法律,并有娴熟运用法律的技能。第三、丰富的社会经验。从目前的法官队伍状况来看,关键是业务素质良莠不齐,不能适应行使释明权对法官所提出的高要求。法官行使释明权是建立在法官知法的基础上。如果法官不知法,只能越释明
7、越糟糕。如当事人认为合同是有效合同,而法官却认为是无效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官的释明改变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合同是有效合同。三解决问题要正确行使法官释明权,首先要遵循释明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诚信释明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诉讼的主体在诉讼活动中,应当以诚待人,恪守信用,不弄虚作假。诚信释明,不仅适用于对诉讼中的所有主体,包括原被告、第三人、证人和鉴定人员,而且也适用于审理案件的法官。 对法官强调诚信,在于要求法官在运用释明制度之时,以诚实、善意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持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以及维护当事人利益
8、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同时,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形成有利于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态势,不得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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