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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9
《浅谈法官释明权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问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浅谈法官释明权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中第一次明确、清晰地提出法官具有释明职责。司法实践屮,由于审判人员对法官释明权认识的差异,出现了消极不释明和不适当释明两种倾向,容易破坏法官的中立性,产生程序的不公正,影响审判的公正与效率。法官释明权行使究竟遵守什么原则,应在什么限度内行使,对法官來说确实是一个和当微妙的问题。我国目前对于法官释明权尚没有具体的规定,笔者结合审判实践,谈谈法官释明权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以供同仁在实践中起抛砖引玉作用。一、释明权的含义、特征及性质
2、释明权乂称为阐明权,它是指在民事诉讼屮,当事人的主张或陈述不明确、不充分、不适当,或者他提出的证据材料不够而误认为足够了,在这些情形下,法院对当事人进行发问,提醒、启发当事人把不明确的予以澄清,把不充足的予以补充,把不当的予以排除、修止。释明权具有以下特征:(一)行使释明权主体必须是法官,其他任何人对当事人的启发、提醒,均不能称为释明权;(二)释明权有一定的时空限制,即其只能在诉讼过程中行使,法官在诉讼前或诉讼后的启发、提醒,均不能称为释明;(三)释明权的行使受一定条件限制,只能在当事人的主张、请求或陈述的意思不明确、不充分、
3、不适当的情况下才能行使,且这种不明确、不充分、不适当的主张、请求或陈述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四)行使释明权必须依法进行,不能背离法官的中立原则,且必须贯彻公开、透明、公平的原则,不能违背法官的职业道徳。释明权从性质上来讲,属于法院的诉讼指挥权。二、释明权的作用随着我国民事诉讼模式rti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转换,法官释明权问题越来越突岀地表现出来,在审判实践小,正确行使释明权,真正体现审判的宗旨,提高公正与效率。第一、法官释明权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实现社会正义。民事诉讼的目的是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
4、耍求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确,证据确实充分。而现阶段当事人的素质、法律意识述难以满足上述要求,一些偏远地区和一些没有律师代理的案件,当事人要求法院解决什么,要达到何种目的,在表述上并不清楚、明确。特别是在举证问题上,多数当事人仍然过于依赖政府和司法机关,缺乏举证的风险意识,有人甚至对何为举证也不甚明了。在此种情况下,法官行使释明权,使当事人明确请求,提供或补充证据,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法院做出公正裁判。第二、法官释明权有利丁实现程序公正。在民事诉讼屮,经常会出现以下情况:一方当事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或者具有丰富的诉
5、讼经验,而另一方当事人却是文肓、半文肓,或缺乏诉讼经验,也没有经济实力聘请律师,对于后者而言,他们往往不能充分地阐述自己的主张,也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有效地反驳对方的请求,因此使自己处于一种十分不利的地位上。在此情况下,法官行使释明权,启发、提醒当事人明确自己的主张、请求,捉供补充与案件冇关的证据,把不适当的主张、请求予以排除、更正,从而使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都能平等地得到保护,使当事人平等原则得以实现。在这一过程中,法官必须始终处在中立地位上,且必须当庭公开、公止地行使释明权,而不能搞“暗箱”操作,这乂使程序中立原则和程序公
6、开原则得以实现。法官公开、中立地行使释明权,保障了当事人双方平等地享受诉讼权利,从而使当事人能充分地参与诉讼,又使程序参与原则得以实现。第三、法官释明权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法官通过行使释明权,使当事人的主张、请求得到了明确的表述,也启发、提醒当事人充分提供了相关证据,陈述了事实理由,能最大程度地查明案件事实,保护和满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从而减少了当事人上诉、巾诉,缩短了诉讼周期,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也节约了国家的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三、释明权与辩论主义释明权与辩论主义有着天然的联系,可以说,没有辩论主义,也就不存在释明权
7、问题。释明权与辩论主义的关系大体上有两种理解,一种观点认为,释明权是辩论主义的例外,是对辩论主义的限制,理由是:民事诉讼的对象是私法上的权利,诉讼就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出当事人自出处分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自主地解决涉及私权的争议。法院根据当事人捉出的事实、主张进行判决,是民事诉讼本质的要求。法院在诉讼屮,反过来要求当事人被动地提出主张和证据,陈述案件的事实,是辩论主义的例外,这种观点称为本质论。另一种观点认为,民事判决只能是根据案件的真实所作出的妥当判决,把收集资料的权限和责任委以与诉讼胜败有直接利害,并且熟知争执事实的当事
8、人,将比职权探知主义更能适当、便利、迅速地发现真实。之所以采用辩论主义,也就是因为辩论主义是一种发现真实的方法,释明权也是一种发现真实的方法,这种观点称为手段论。手段论认为,释明权是对辩论主义的补充,而不是例外。上述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合理性,释明权与辩论主义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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