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侵权责任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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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探讨  一、我国医疗损害赔偿的界定及立法、司法现状分析  医疗损害赔偿是指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而使患者的人身受到损害,医疗机构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可见,医疗损害赔偿与一般的损害赔偿的区别:1、在于其发生在医患特定主体之间;2、必须是在医疗行为过程中因过失导致的人身损害;3、非合格的主体(如非法行医)、非在医疗行为过程中、非因过失而是故意、直接造成财产损失等,均非医疗损害赔偿涉及的范围。  (一)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立法相较于纷繁复杂的医疗损害赔偿问题略显滞后。

2、目前,我国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94年颁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9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2颁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2010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大多只是对医疗机构和医护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规范,而对医患关系双方之间的关系该如何界定没有具体的规定,更没有给医患关系一个准确的定位。虽然刚刚施行的《侵权责任法》明确和统一了之前不少导致混乱的问题,但仍有许多值得补充和完善的地方。  (二)司法现状11  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3、>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发布,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而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但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赔偿标准与民法通则的全部赔偿原则相差甚远,且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较大范围内统一了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使得该条款是否能够直接适用于医疗损害赔偿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法院面临着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法律适用“二元论”的问题,各地法院

4、做法的不相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社会大众的公平价值观,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巨大的困扰。  二、《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的修订  《侵权责任法》从诉讼案由、赔偿标准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从“二元”向“一元”回归,初步统一了以侵权为基础的民事处理医疗纠纷原则,“这对于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界定医疗损害责任,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学科学的进步和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而言,《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统一了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11  《侵权责任法》使用了统

5、一的“医疗损害责任”概念,摒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过错责任两个不同概念。使用这个概念,就切割了医疗损害责任与医疗事故责任的关系,切割了《侵权责任法》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间的联系,使存在较多争议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再与《侵权责任法》尤其是医疗损害责任发生关系,不再将其作为侵权法的特别法对待。这样,就从根本上改变了之前的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二元现象,使医疗损害责任制度走向一元化、统一化。  (二)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的类型  我国《侵权责任法》从理论上确立了三种医疗损害责任的类型,即医疗伦理损害责任

6、、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上述三种不同的医疗损害责任,概括了全部的医疗损害责任类型,既借鉴了法国关于医疗科学过失和医疗伦理过失的科学分类方法,又体现了我国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特殊规则,是一个完美的医疗损害责任类型体系。  (三)统一了医疗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医疗损害赔偿“二元化”的形成是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法通则》、《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于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赔偿标准、鉴定机构等方面存在着两套不同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让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不再单独

7、制定标准,而适用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了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赔偿的范围及标准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言,都更加公平、合理。另一方面,也避免了现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损害较轻的“医疗差错”赔偿可能高于损害较重的“医疗事故”的二元化状态。  (四)确定了医疗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医疗纠纷过去一直也是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为改变医疗纠纷中患者的弱势地位,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11《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医疗损害赔偿的过错推定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医疗损害赔偿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

8、任原则。一般情况下适用过错原则,当出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治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这三种情形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说,如果患者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存在上述三种行为,即说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患者只需要证明过错与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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