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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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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节组织架构的设计风险控制(一) 组织架构设计主要是针对按《公司法》新设立企业,以及《公司法》颁布前存在的企事业单位转为公司制企业而言的。组织架构设计原则 至少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要依据法律法规; 二要有助于实现发展战略; 三要符合管理控制要求; 四要能够适应内外环境变化。 既要能够保证企业高效运营,又要能适应内部控制环境的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变革。(一)企业治理结构的设计1、企业治理结构设计关键是“三会一层”的关系设计 (1)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 (2)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遵循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相互独立、权责
2、明确、相互制衡的原则; (4)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权限、任职条件、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等。 组织架构指引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产生程序应当合法合规,其人员构成、知识结构、能力素质应当满足履行职责的要求。第四节组织架构的设计风险控制(二)存在的设计缺陷现象 (1)部分上市公司“三会”制衡形同虚设; (2)部分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下没有设立“真正意义上”的专业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其成员只是“形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难以胜任工作。 (3)有些上市公司董事长在上市改制出于形式、照顾等方面因素让某人作一“象征”,而实际上公司总经理才是幕后真正的“董事长”。
3、(4)部分上市公司监事会成员,或多或少地与上市董事长存在某种关系,难以秉公办事,直接或间接损害了股东尤其是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值得思考的德国模式 (1)在德国公司中,设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会任命董事会成员,监督董事执行业务,并在公司利益需要时召集股东会会议。 (2)德国监事会最大的特点是监事会与董事会之间并非平行机构,监事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 (3)监事会的成员分别由职工委员会和股东大会推选的代表对等组成,监事会除选举管理董事外,还对管理董事会及其成员的行为实施监控。2.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设计的特殊要求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应当充分反映其“
4、公众性”。其特殊之处主要表现在:一是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1)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2)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独立董事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3)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二是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特殊要求。 (1)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负责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还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
5、会计专业人士。 (2)在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中,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尤其发挥着重要作用。 (3)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代表董事会对经理层进行监督。 侧重加强对经理层提供的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监督,同时通过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独立性,在信息披露、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建立起了一个独立的监督和控制机制。三是设立董事会秘书。 (1)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 (2)董事会秘书为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并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负责任免。 (3)在上市公司实务中,董事会秘书是一个重要的角色,其负责公司
6、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3.国有独资企业治理结构设计的特殊要求 国有独资企业是我国比较独特的企业群体,其治理结构设计应充分反映其特色。主要表现在:一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行股东(大)会职权。 (1)国有独资企业不设股东(大)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大)会职权。 (2)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可以根据授权部分行使股东(大)会的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二是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公司职工代表。 (1)董事会成员由
7、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2)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国有独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产生。三是国有独资企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1)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产生。四是外部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名推荐,由任职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 (1)外部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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