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五服以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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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准五服以制罪.txt花前月下,不如花钱“日”下。叶子的离开,是因为风的追求还是树的不挽留?干掉熊猫,我就是国宝!别和我谈理想,戒了!准五服以制罪之我见五服中的“服”指丧服。五服制度是中国古代以亲属死亡后为其服丧的轻重为标志,来表示亲属关系亲近疏远的制度。按照古代礼制,亲属之间如有人死亡,其他亲属要服丧。依据服丧期限的长短、丧服质地的粗细和服丧期间应遵循的规则不同,血缘关系亲疏不同的亲属间,服丧的服制不同,据此把亲属分为五等,由亲至疏依次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服制度以丧葬礼制为表现形式,准确地标记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尊卑上下,包含了丰富的伦理内容,因而向来为以维护纲常名教和亲

2、疏尊卑的伦常秩序为己任的儒家所重视。到西晋时,晋律中首创“准五服以制罪”,正式将服制的因素纳入定罪量刑之中。“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是: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越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即血缘关系疏远者,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该原则不仅适用于亲属间相互侵犯、伤害的情形,也用于确定赡养、继承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人伦关系中,父子关系被认为是最亲最近的。父亲死亡,做子女的要服三年之丧,是服制中最高一等的斩衰,因而父与子的尊卑差别也是最大的。这样,按照“准五服以治罪”的原则,父子之间的杀伤,罪行也相差最大。在古代,人们把父亲看作是子女的“天”,子女若

3、杀伤父母,则视为犯下了不可饶恕的滔天罪行,要受到最严厉的处罚。在汉代,杀父母是头等大罪,要处以弃市(在人群聚集的闹市执行死刑并曝尸三天);晋律规定,殴打、杀伤父母者要枭首(斩首后将首级悬挂起来示众);唐律中谋杀父母属“十恶”大罪中的“恶逆”,要迅速处决,并不得宽宥;自宋代以后,杀父母者都要被处以千刀万剐的凌迟刑,十分酷烈。除杀伤外,子女对父母哪怕是微小的侵犯也构成严重犯罪。而父母既为子女之“天”,拥有天然的训诫、督责和惩戒的权力,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握有生杀大权。“五服”制罪原则的确立,使得儒家的礼仪制度与法律的适用完全结合在一起,是自汉代开“礼律融合”之先河以来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又一次重

4、大发展,它不仅体现了晋律“礼律并重”的特点,也是儒家思想在封建法律制度中的集中表现。自西晋定律直至明清,“五服制罪”一直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实践中不断的充实与完善,使法律成为“峻礼教之防”的工具,从而确立了后世法定亲(属)等(级)制度。“五服制罪”的原则实质上是“同罪异罚”的原则在家族范围内体现。该原则充分体现了儒家所倡导的“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伦理纲常思想,强调了上下、尊卑、贵贱、亲疏的封建等级秩序。“准五服以制罪”在法律上确立后,官员们判案时都先要查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看是否属于五服以内的亲属,再决定刑之加减。这一制度影响非常深远,后世历代法典都予以沿用,明清时更是将

5、丧服图置于律首。 “准五服以制罚”的确立是为了维护儒家所宣扬的“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虽然与现代法律所要求的公正、平等背道而驰,但却是符合传统法律的内在精神的,是时代的产物,符合了封建社会的统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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