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6860093
大小:31.0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01-28
《湖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精品文档湖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安排的以外,由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担。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
2、人民政府财政、劳动保障、卫生、人事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第二章 死亡抚恤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8/8精品文档第五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享受规定的抚恤。第六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军队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为烈士的,由其遗属持批准机关发给的《烈士通知书》,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换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办理抚恤手续。现役军人死亡,被军队团以上
3、单位政治机关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由其遗属持确认机关发给的《因公牺牲军人通知书》或者《病故军人通知书》,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换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办理抚恤手续。第七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由持证遗属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发放:(一)遗属中有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抚恤金发给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抚恤金发给军人的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
4、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8/8精品文档(二)享受抚恤金的遗属人数为2人以上的,抚恤金的数额分配由遗属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遗属人数等额平均发放。第八条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遗属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并发给定期抚恤金。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遗属,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遗属病故后,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5、增发6个月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第九条 复员军人中的退伍红军老战士病故后,对生活困难的配偶,由配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财政、民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发给定期生活补助费。第三章 残疾抚恤第十条 对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凭军队发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退出现役证明,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复核、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残疾抚恤金领取证》,享受规定的抚恤。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
6、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8/8精品文档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在服役期间未办理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有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因病致残,在服役期间未办理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出现役后民政部门不予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第十一条 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由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从次年一月起按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第十二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
7、的残疾军人,经当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确属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增发12个月原享受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死亡后,从死亡的下月起停发残疾抚恤金,同时注销《残疾抚恤金领取证》。第十三条 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原则上由其原户籍所在地或者配偶
8、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收安置。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8/8精品文档第十四条 对分散安置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给护理费。其中,参加工伤保险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按照工伤保险的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