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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江苏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1991]第1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含由现役军官改任的文职干部)、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第三条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全省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
2、水平同步提高。第四条在本省范围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依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第五条省民政厅主管全省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在抚恤优待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死亡抚恤 第六条现役军人死亡,按《条例》规定分为: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凡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由军人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抚恤登记。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由持证的死亡军
3、人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工资收入,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革命烈士,四十个月工资; 因公牺牲军人,二十个月工资;9 病故军人,十个月工资。第八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顺序:(一)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二)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三)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半数;(四)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五)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六)无上述亲属的不发。第九条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
4、死亡按《条例》规定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时,对荣立多等功勋的,只按其中一次最高等功勋的增发比例计算,不累计折算提高功勋等次。虽在服役期间荣立功勋,但在退出现役后死亡,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现役军人在一九五二年一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奖惩工作条例》颁发以前荣立的甲等功可按一等功计算;大功、乙等功可按二等功计算;中功、小功、丙功、晋功、四等功等,可按三等功计算。获得集体荣誉称号和集体功的,其个人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第十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享受定期抚恤:(一)父
5、、母、抚养人、夫、妻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虽有一定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生活的;(二)子女未满十八周岁,且必须依靠军人生前供养的。第十一条定期抚恤金由各省辖市参照省制定的基本标准,并根据当地实际城乡人民实际生活消费水平,在不低于省规定标准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具体标准,允许高于省规定的标准。的基本标准按照与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十二条烈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已享受原标准工资40%救济或退休、退职、遗属补助等待遇的,其收入低于当地定期抚恤金标准的,其差额外负担部分可从定期抚恤费
6、是给予补足。第十三条9领取定期抚恤金的对象户口迁移时,应同时办理定期抚恤金转移手续。户口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的定期抚恤金;户口迁入地的民政部门凭转移手续,按本地规定的定期抚恤标准,从第二年一月起予以抚恤。第十四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死亡后除发给当月应领定期抚恤金外,另加发半年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消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件。 第三章伤残抚恤 第十五条现役军人致残,由军队规定的审批机关按照《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性质和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地方接收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时,由县(市
7、、区)民政部门办理抚恤登记手续。第十六条《条例》公布以前退出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有档案记载或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由县(市、区)调查检评,经省辖市民政部门审查,报省民政厅批准后予以补办评残手续。 第十七条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评定按民政部制定的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执行。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确定伤残检查鉴定(县级),由被确定的医院成立伤残检查鉴定小组。民政部门负责建立伤残等级的检查、评定、调整、申报、登记制度,保证伤残等级的确定公正合理。因残情变化需要调整的,按规定的审批程序申报,经批准后换发新
8、证或在原证上加以注明,并按新的伤残等级发给抚恤金或保健金。对经批准取消伤残等级者,应即停发其伤残抚恤金或保健金,其伤残证经注销后可交本人留作纪念。第十八条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抚恤金和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保健金,由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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