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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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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展馆用电安全管理规定(一)展馆用电管理部门博览会展览管理和客户服务中心为博览会管理用电的职能部门。各专题展厅及参展企业,凡在布展和展览期间需要布展施工和展出用电的,应办理有关用电申请手续并遵守本规定。(二)布展施工使用电气材料和设施设备的安全规定1.选用的电气材料和设施设备须符合国家的产品质量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2.穿过人行地面、地毯和暗铺设在装修物内的电线须穿管(金属管,难燃塑料管)保护。3.筒灯、石英灯要有石棉垫防护;广告灯箱、灯柱内须留有对流的散热孔。灯具整流器和触发器须选用消防部门检验合格产品。4.使用大功率发热灯具应加装防护罩
2、(如100W以上碘钨灯)。禁止使用500W以上的大功率灯具。5.须如实办理展位用电申请手续。不得随意接入展厅的电箱和插座上。申请24小时供电的,须确保无故障隐患,并设置合适可靠的保护开关。因用电设备故障或自带开关失灵导致配电开关保护动作而断电的,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参展企业负责。6.爱护展馆的电气设施设备,不准乱拉乱接,违反者一经发现,即作停电处罚。由此给博览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参展单位负责赔偿。7.自觉接受大会电工对展位内用电器具及线路、开关等配电设施的检查。发现隐患,要配合整改。8.特装展位电气安装须严格按照审批确定的展位电气方案实施,
3、不得自行更改(三)标准展位的电气安全管理规定1.严禁私自乱拉乱接或增加照明灯具,申请的电源插座不得插接展位照明灯具。须严格在所允许的最大容量500W内使用,不得插接超出允许容量的电器设备,严禁自带插座板串接使用,违者将视为对安全供电构成隐患并进行停电处理,并追究参展单位的责任。2.博览会配置安装于展位上的所有用电设施设备,参展商不得随意拆除或移位,更不能带出展馆。(四)安全责任和现场值班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展位所属的专题展厅、参展商、施工单位要对其展位的用电安全负责,遵守博览会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特装展位应在展览期间留有值班电工,并
4、将值班电工人员名单、联系电话、值班地点报现场安保办备案。(五)展出电器样品的安全管理规定1.禁止使用大功率电热设备(如电水壶,电炉,电烫斗),如确需展出用电,须申请并获批准。2.参展的展样品或设备设施需24小时供电的,须于10月3日前报展览管理和客户服务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申请用电手续,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值班费用。(六)布置展样品的电气安全管理规定1.所有安装的灯具与展样品等物品之间须保持0.3米以上的距离。2.配电箱、插座要安装在明显、方便操作与检查的位置。(七)违章处理1.参展企业擅自拆改标准展位配置灯具或线路,私自移动灯具或展位配电
5、箱的,大会电工将强制恢复原状,造成灯具、线路或配电箱损坏、遗失的,通报批评,并责令照价赔偿。2.不办理用电申请,私自接装用电、乱接乱拉的,将给予停止该展位用电,并按私接电器用电量两倍收费处罚。3.对损坏展馆电气设施设备者,将予以同等价值两倍的处罚。4.对不如实申报用电量,不报多用者,博览会电工有权责令其补交费用,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5.如检查发现展位有违反博览会安全管理规定、不符合安全要求、构成用电安全隐患的,一律不予该展位供电,将责令其整改或拆除,拒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6.对因违章用电而发生事故的展位,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及相关
6、单位负责人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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