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管理方未尽安保义务的民事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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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速公路管理方未尽安保义务的民事责任承担徐尔双发布时间:2007-06-2418:14:11--------------------------------------------------------------------------------一、案情回顾2001年9月28日晚20时许,被告汪英明的货车因发生故障停于超车道,恰逢被告成雅公司的清障巡逻车路过该路段。巡逻车人员了解情况后,便电话通知人员前来修理。修理工检测和维修时,发现故障车刹车鼓损坏,需到外地购买。遂派员到双流购买材料,并由修理人员设立了77.5米警示筒。在此期间,被告汪英明向高速公路公司支付现金900元,高速公

2、路公司出具收据后,即离开故障现场。约20分钟后,原告禹华平、任毅所搭乘的刘发亮驾驶的轿车沿成雅高速路驶向成都时,撞倒隔离警示筒,并与停于超车道的被告汪英明之故障车发生追尾碰撞,致驾驶员刘发亮当场死亡以及二原告受伤,事发后经交通事故现场勘察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刘发亮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汪英明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二原告不承担责任。故二原告次向本院提起诉讼,将四川成雅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一并列入被告。二、审判要旨一审法院认为,刘发亮忽视交通安全,超速行驶,在碰撞警示隔离标志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从而导致该车冲撞在停放于超车道上的故障车辆的尾部,其主观和行为均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汪

3、英明驾驶大货车在高速公路超车道上行驶途中出现故障时,并未采取适当方式停放车辆和脱离超车道,而停留在超车道上。而导致刘发亮撞车死亡,被告汪英明亦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双方的过错行为直接结合造成了原告的损害,符合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刘发亮与汪英明对二原告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刘发亮系在执行单位事务的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且在事故中存有过错,故刘发亮的赔偿责任应转承由文广局承担。另成雅公司工作人员在巡逻时已发现汪英明的车辆发生故障并已到现场,本应及时妥善的将故障车辆转移到相对安全的地段或采取适当方式使后驶车辆知晓前方有安全隐患,然而其未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故障车辆没有采取有效的

4、清障措施,且在收取清障费后离开故障现场,过错明显,与实施加害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刘发亮、汪英明构成责任竞合,故成雅公司应在直接责任人无资力承担赔偿责任时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补充赔偿责任范围应与其过错相适应。因此判决被告文广局与被告汪英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外,成雅公司在被告文广局与被告汪英明无资力承担赔偿责任时对二原告的赔偿责任承担70%的补充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成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评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是一种新类型的侵权行为,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关于安保义务的案件,理论上也对此进行了深入

5、的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6条也确立了社会活动安全保障义务,也对第三人介入侵权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问题有了司法解释的规范依据。但是这类侵权行为极为复杂,安全保障义务人赔偿责任的成立、范围、性质以及能否追偿等问题的争论仍然存在,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此对高速公路公司的安保义务的成立、责任范围的确定以及责任性质进行一次分析。(一)确定——高速公路公司的安保义务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成雅公司曾辩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属对事故处理的唯一认定,且成雅公司没有管理上的过错,故不应承担事故责任。那么本案二原告起诉成雅公司是否错误呢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确立了社会活动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其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宾馆、商店、餐馆、公园以及银行、证券公司的营业厅等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都属于服务场所。对服务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再根据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长林等六人与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违约赔偿纠纷一案的复函》([2002]民一他字第6号)的批复的理解,高速公路公司未尽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不作为行为成为事故发生的原因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高速公路管理方完全可以成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在本案中,虽然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在于肇事车辆,但高速公路公司作为安全义务保障人,如果有不作为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此法院认为,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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