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邮政合同和与知识产权的保护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邮政合同和与知识产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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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邮政合同和与知识产权的保护[内容摘要]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世界范围内的经贸中已形成共识,我们必须加紧解决这个问题,使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没有市场。从我们邮政企业而言,邮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从树立保护意识到完善保护措施方面都急需加强。必须看到邮政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发挥网络优势是邮政的希望。[关键词]邮政合同、知识产权、邮政知识产权保护一、由《天下无贼》引起的侵权诉讼就因为“傻根”说了句“6万元从邮局汇款就变成了59400元,600元都可以回家买一头驴了”,如今《天下无贼》可能面临当

2、被告的危险。邮政部门有关负责人认为,该剧搞错了邮政汇款资费,误差达5倍之多,这种误导可能会给正处于汇兑业务高峰期的邮政网点业务造成不良影响。目前邮政部门正与《天下无贼》相关单位联系,要求对方立即停止对邮政汇兑业务的误导宣传,必要时将提起诉讼。(见2005年1月30日《大众日报》)-18-这里所言的诉讼,显然是指侵权诉讼。依照我民法通则规定,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一是要有侵权损害事实,二是侵权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要有因果关系。从邮政部门目前的表态中,可知损害尚不是一个确定的事实,

3、或者至少要等到春运以后,根据预期任务实现情况以及与往年同比才可能得出是否有业务下降的事实。至于违法性问题,目前同样没有任何方面显示《天下无贼》一片从摄制到播放有什么违法的地方。既然该片不涉及违法行为,那么即使春运后邮政部门拿出了业务下降的事实证明,也无法与《天下无贼》这部电影搭上任何因果关系。所以,邮政部门轻言诉讼是很不明智的。《天下无贼》到底侵犯中国邮政的权利了吗?《天下无贼》不是纪实片,“傻根”只不过是这部故事影片中的一个艺术人物形象,这个人物本身以及围绕人物展开的一切场景和故事都具有虚构性。通过“傻根”

4、和影片中的其他“民工”来作一番关于邮政汇兑资费的对话,只是为了让这个虚构的故事能发展下去,为后面的情节作一个铺垫。片中提到的邮局只具有“符号”意义,并不一定指真实生活中的邮局。邮政部门为影片的艺术虚构而较真实在没有必要。电影,如果都这样较真下去,还怎么拍?!二、关于邮政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邮政合同的概念目前没有统一的定论。在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邮政合同没有统一到合同法之中,邮政合同的实质就是服

5、务合同。学者提出了邮政合同的概念。比如,邮政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寄递邮件,另一方支付邮费的服务合同。在邮政合同中,一方为专门从事邮政服务的邮政企业,另一方为用户。邮政合同是邮政企业通过邮政通信网络,将寄件人交寄的邮件送交收件人,由寄件人交付邮费的合同。依照合同规定或双方约定的设施投交的,视为投交收件人;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0月30日印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第132类即为邮政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理解与适用》中指出,邮政合同是指明确邮政企业与用户之间相互权利

6、义务关系的协议,是有关邮政企业提供各种服务的各种合同的总称。(一)邮政合同的格式条款特征-18-《合同法》中规定合同的格式条款定义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普遍应用于公用事业(水、电、煤气、邮电通讯)、交通运输业、旅游、房产买卖、金融保险业。    邮政合同的格式条款特征表现为:第一,格式合同是由一方预先制定的,即邮政企业。制订标准合同文件的一方多为固定提供某种商品和服务的公用事业部门、企业和有关的社会团体等,有些标准合同文件是由政府部门机构制订的,如常用的包裹单等。

7、第二,格式合同须经审核。邮政合同的内容必须经过国家邮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方可采用,其中有关邮政资费的规定表现尤为突出。根据《邮政法》等有关规定,邮政资费由国家邮政主管部门规定,其中基本资费还要报国务院批准。第三,格式合同不能排除法定条款的适用。例如《邮政法》中关于邮件损失赔偿的规定即属法定条款,直接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邮政合同不得对此作出变更。第四,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告知相对人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记载免责或限责内容的格式条款往往含有行业术语,对方当事人囿于知识、经验等,可能不能理解该格式条款的内容与意义

8、,这就要求邮政企业尽到提醒义务和说明义务。一般来说,目前部分邮政损失赔偿争议产生的原因,是用户在交寄邮件时对损失赔偿规定不甚了解。这一原则就要求邮政企业应当将赔偿的范围和免责条件以合理的形式告知用户,有的在业务单上载明(包裹、电报、特快专递等),而有的规定没有置于营业场所(如平常邮件不赔偿、限额赔偿问题)-18-第五,虽然我国合同法规定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不利一方的内容解释,但是,由于邮政合同中法定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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