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知识产权的适当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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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我国知识产权的适当保护[摘要]综观流行的诸类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观点、学说和实践,现在的主流仍旧停留在强调和坚持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表面认识上,对于应当怎样保护知识产权,应该用什么手段在多大程度上保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当如何和社会现实结合起来,在理论研究上却比较少。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已经有相当数量的部分人们还没有完全清晰的认识的现象在提醒我们,我们已经很迫切需要考虑如何处理知识产权保护和社会发展之间的更深层次的矛盾问题,特别是两者之间的矛盾问题了。[关键词]知识产权规则双面性垄断适当

2、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近年来一直是经济界和法律界关注的重大热点问题,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绵绵不断,并大有俞演俞烈之势,其中一种几乎高过一切的声音,就是认为现在的知识产权保护做的还不够,要求改变现在的知识产权规则,全面扩大和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最终达到所谓的充分保护。笔者以为,现在的知识产权保护做的确实还不够,但改变现在的知识产权规则的方向,不是全面扩大和加强以实现充分保护,而是有区别的缩小、调整和突破,进而实现适当保护。所谓适当保护,核心仍然是要保护,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应当受到保护,已经是

3、无须多言的问题。不过,这里重点要讨论的是它的前提“适当”,“适当”这个概念是有时间和区域的局限性的,笔者以为,现在的中国,有区别的缩小和调整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也许是最适当的做法。有区别的缩小和调整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不是放弃保护,必要的地方还要调整加强,而是要区别知识产权的不同情况,该弱化的弱化,该保留的保留,该调整的调整,将知识产权转化为更规范、更专业、更细化、更容易操作和实现的一套规则,一味的加强和放弃,都不能称为是适当。当然从总体上看,对比现在的知识产权规则,笔者以为适当的知识产权规则应

4、当是保护的更少而不是更多。至于少到什么时候才合适,则是一个不断变化的问题,也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在此做不了如此详细的讨论。通过本文,如果能向大家表明一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应当只是一味加强的观点,就已足矣。笔者之所以认为应当是保护的更少而不是更多,是与现在中国的国情以及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密切相关的,其实,笔者甚至认为也许在全球,都应当保护的更少而不是更多,由于篇幅的限制,这里就主要论述笔者产生这一认识的核心原因,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以及中国目前应当的选择。什么是知识产权呢?知识产权虽然热,但它的概念

5、,目前仍然比较模糊或者说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甚至连如何给它定义,现在还争论的纷纷嚷嚷。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是用列举式的方式来进行定义的,在该公约第2条,列举了知识产权的诸多内容,后来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也是从划定范围出发,来明确知识产权这个概念的,目前这也是比较多见的方式。也有人采用概括的方式,认为知识产权是指发明、发现、作品、商标、商号、反不正当竞争等一切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

6、享有的专有权利,诸如此类。后来,还有人提出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体系,应当包容一切基于非物质形态(包括知识经验、商誉、经营资格)所产生的权利,该无形财产权包括创造性成果权、经营性标记权和经营性资信权等3类权利。这是一个很有趣的现象,一个事物究竟是什么还没有搞清楚,概念、内涵和外延还都处于一个混沌状态,就已经同时形成了近乎完善的对其进行保护的法律体系,一方面可见这一事物代表的巨大利益,另一方面必然导致对这一事物的研究将不断出现各种争议。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不论如何改变,有几点内容应该是不变的。首先,

7、它是非物化的,无形的,是属于精神领域的,具有可无限复制性;其次,它应当是有价值的,同样是经过人类劳动取得的,并包含或导致一定的利益。不过与动产或不动产不同,动产和不动产就是其一一对应的物质形式,而知识产权可实现的利益并不是它的对应的物质形式,而是它的实现形式,知识产权没有与其一一对应的物质形式,只有可以无限重复的实现形式。想到这里,笔者就有点领悟的感觉,所谓知识产权,其实并不实际存在,在意识形态领域存在的只是知识,人们也不曾真正能够保护过这一知识产权(也不应该保护这一知识产权,因为知识产权要求权

8、利人专有,也就意味着权利人垄断,除非承认一个观点,就是知识应该被垄断——众所周至,这将被视为人类进步的障碍,否则你无法作到这一点。),在物质世界所被最终加以保护的现在已经只是折射出来影子,它的实现形式。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本乃是人类在社会活动中虚构出的的一种财产,由于它没有独立的物质存在(它的实现形式已经是另外一宗财产),所以它不可能脱离意识形态领域,人们把它和它的影子结合起来进行了法律化,就形成了法律上的知识产权(下面所提到的知识产权,仍然采用这一个内涵)。它就象货币符号一样,是有了法律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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